合同不明起风波 法官调解促履行[合同纠纷]
不明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年5月,原告胡某将其经营的宾馆结业,将宾馆内的设备设施全部变卖给被告樊某。二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所有设备设施总折价为11万元,签订合同时交付定金1万元,进场付5万元,余款5万元在拆除电缆前付清。酒店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各楼层水电设施及主电缆线、水暖设施、楼顶设备及管道。后来,胡某以设备设施全部拆除后未收到尾款为由,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樊某称之所以扣留了5万元,是因为二人当初约定拆除的项目中包括了宾馆外部的主电缆线,现在却被他人拆除,胡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不应当支付尾款。 承办法官立即找到症结所在,即宾馆外部的主电缆线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拆除项目。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查看,发现宾馆内部仅剩下零星水管未拆除。法官当即向樊某释法明理,根据合同显示,并未明确约定外部主电缆线是否包含在内,且尾款的履行期限应在拆除电缆前。那么,不管有没有外部主电缆这一项,樊某都属先行违约方。如果判决的话,樊某除了支付尾款还要面临支付一部分违约金。听到这里,樊某陷入了沉思。 法官趁热打铁继续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进一步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樊某向胡某支付3万元现金。 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时,要有明确的合同条款,涉及的具体项目最好列出明
细或清单,防止因含糊不清导致日后各执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