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于管辖异议,法官这样说[合同纠纷]
升案件的审判效率,也能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受理四川某贸易公司与新疆某科技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新疆某科技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乌鲁木齐某人民法院审理;其以往案件该法院受理审理,未在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过案件;新疆某科技公司的社保经办机构也为乌鲁木齐市某分中心。 (图源网络 侵删)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如发生变更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实际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地点等场所不能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混淆。新疆某科技公司虽提交证据拟证实其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但该证据不能对抗公司登记的公示效力。新疆某科技公司应将其存续期间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变更事项应以变更前的登记信息为依据。新疆某科技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普法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法官提醒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若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由此将产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因公司送达地址不准确,影响诉讼权利正常行使等不利后果。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正确使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合法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受诉人民法院实现审判权的重要保障。然而,实践当中一些当事人经常以公司实际办公地点进行管辖异议抗辩,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权利。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和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