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签订合同双方要讲求契约精神”[合同纠纷]
不是一张随便写写的纸,那是一份郑重的承诺,一旦落笔签字,那就得认账!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时交货,构成违约,签订协议后,又未按时退还定金,应承担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本金,即2.88万元,在计算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及货款并扣除已返还部分定金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28万元,原告仅主张4.8万元,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饶某五、王某明在限期内支付原告杨某海返还定金及货款4.8万元。 杨某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 这次违约不是出于本意,以后我一定好好遵守“契约精神”! 王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62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当事人应严守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应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一份判决,一份责任。洪江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弘扬“言而有信”“有约必践”的契约精神,切实保护诚实守信一方合法权益,着力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秩序。 来源:洪江法院 微信ID:怀化中院 长按左侧二维码关注点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