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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之《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解读[合同纠纷]

           每日一“典”   之《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群众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典历程         01   2020年5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这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02   2023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号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03   2023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以十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指导合同纠纷领域案件审理。   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与房屋租赁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今日,小编带您了解两个相关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01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8日,某研究所委托招标公司就案涉宿舍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7月28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8月1日,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人。8月11日,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   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研究所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研究所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02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本案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故研究所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03   法条指引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四条。      04   每日一“典”   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01   简要案情   2006年9月20日,某实业公司与某通讯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对买卖诉争房屋的
位置、面积及总价款等事宜作出约定,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在双方就诉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动失效。通讯公司共转款定金1000万元。次年1月4日,实业公司向通讯公司交付了诉争房屋,此后该房屋一直由通讯公司使用。   2009年9月28日,通讯公司发出《商函》给实业公司,该函的内容为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且房地产销售价格整体下调,请求实业公司将诉争房屋的价格下调至6000万元左右。随后双方进行多轮书面沟通。   2010年3月3日,实业公司发函给通讯公司,解除其与通讯公司签订于2006年9月20日的《购房协议书》,且要求通讯公司腾出诉争房屋并支付场地使用费、退还定金。   通讯公司以其与实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且其已支付1000万元定金,实业公司亦已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其使用,双方之间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且以已实际履行为由,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向其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      02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就案涉《购房协议书》而言,虽然其性质应为预约,但结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购房协议书》之后的履行事实,实业公司与通讯公司之间已经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03   法条指引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六条。
     04   每日一“典”   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合同后,已经实施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等履行行为,应当认定当事人以行为的方式订立了本约合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