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明“惹祸根”,法官“断症”促履行[合同纠纷]
缆线;3.水暖设施、楼顶设备及管道。胡某以设备设施全部拆除后未收到尾款5万元为由,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樊某称之所以扣留了5万元,是因为二人当初约定拆除的项目中包括了宾馆外部的主电缆线,现在却被他人拆除,胡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不应当支付余款。看到这种情况,承办法官马上找到症结所在,即宾馆外部的主电缆线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拆除项目。 他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查看,发现宾馆内部仅剩下零星水管未拆除。他当即向樊某释法明理道:根据合同显示,并未明确约定外部主电缆线是否包含在内,且余款的履行期限应在拆除电缆前。那么,不
管有没有外部主电缆这一项,樊某都属先行违约方。如果判决的话,樊某除了尾款还要面临支付一部分违约金。听到这里,樊某陷入了沉思。 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继续站在原、被告双方的多维立场上进一步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樊某向胡某支付3万元现金,化解此次纠纷。 法官提醒:日常自然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其次要有明确的合同条款,涉及具体项目要最好列出明细或清单,防止因含糊不清导致日后各执一词。再次,要对付款条件及时间有充分的理解,不要轻易陷入被动状态,容易产生违约行为;最后,注重合同履行中的证据保留。履约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的地方,应及时提出进行书面的补充或修改,如不具备书面合意的条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留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