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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明“惹祸根”,法官“断症”促履行[合同纠纷]

      生活中,合同的签订就是为了明确交易的内容,避免误解和纠纷,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可是,若合同约定不明,纠纷还是会找上门来……近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就调解了这么一起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4月底,原告胡某将其经营的宾馆结业,并准备将宾馆内的设备设施全部变卖给被告樊某。同年5月3日,二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所有设备设施总折价为11万元,签订合同是交付定金1万元,进场付5万元,余款5万元在拆除电缆前付清,拆除工作为期9日。酒店设施包括:1.消防设备;2.各楼层水电设施及主电
缆线;3.水暖设施、楼顶设备及管道。胡某以设备设施全部拆除后未收到尾款5万元为由,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樊某称之所以扣留了5万元,是因为二人当初约定拆除的项目中包括了宾馆外部的主电缆线,现在却被他人拆除,胡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不应当支付余款。看到这种情况,承办法官马上找到症结所在,即宾馆外部的主电缆线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拆除项目。       他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查看,发现宾馆内部仅剩下零星水管未拆除。他当即向樊某释法明理道:根据合同显示,并未明确约定外部主电缆线是否包含在内,且余款的履行期限应在拆除电缆前。那么,不
管有没有外部主电缆这一项,樊某都属先行违约方。如果判决的话,樊某除了尾款还要面临支付一部分违约金。听到这里,樊某陷入了沉思。       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继续站在原、被告双方的多维立场上进一步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樊某向胡某支付3万元现金,化解此次纠纷。       法官提醒:日常自然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其次要有明确的合同条款,涉及具体项目要最好列出明细或清单,防止因含糊不清导致日后各执一词。再次,要对付款条件及时间有充分的理解,不要轻易陷入被动状态,容易产生违约行为;最后,注重合同履行中的证据保留。履约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的地方,应及时提出进行书面的补充或修改,如不具备书面合意的条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留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