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履行地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三)[合同纠纷]
地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曾某诉武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履行地变更能否解除合同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经营者应在约定地点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当出现门店撤离或者搬迁时,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环境、地点均发生变化,经营者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且该变化增加了消费者的履约成本,消费者有权拒绝更换合同履行地并有权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在履行合同中,被告名下所有门店均已关闭,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被告提出将原告会籍服务及私教服务转让给其他健身会所,此举导致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环境、地点均发生变化,且增加了原告的履约成本。原告曾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要求解除《会员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交纳的会籍费用及不能提供服务的私人教练课程费用。 【案例文号】:(2021)鄂0104民初109号 19、参考案例:买方关于“退还货款”的诉请不能认定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余某德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Ⅱ、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金钱请求。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为“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否则将会导致法定管辖被架空。因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请的,不能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认定为“其他标的”。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肖某的合同义务是向余某德交付货物。余某德因肖某不能交付货物而要求其退还货款,此时的争议标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肖某作为履行义务方,其所在地广东省深圳龙岗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余某德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文号】:(2022)粤5322民初字第68号 20、民诉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指合同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而非诉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所对应的履行地点——北京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第三人郭文军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合同履行地而言,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审判实务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即应当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并结合实体法内容来加以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所对应的履行地点。现实中的合同多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但无论是有名双务合同,还是无名双务合同,任何一种双务合同中均存在最能反映该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而非合同价款的金钱给付义务。在事实合同关系中,已实际履行特征合同义务的,该特征合同义务履行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如前所述,本案中,康瑞德公司以其与中山眼科中心之间存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已履行软件开发义务,要求中山眼科中心支付合同价款等,根据其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软件销售合同》、验收函、《撤场通知函》以及在二审上诉状中的自认,目前无法证实存在书面的合同,一方面无法实施协议管辖,另一方面也仅能认定康瑞德公司与中山眼科中心可能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因康瑞德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义务系在中山眼科中心处完成,即本案已实际履行特征合同
义务的履行地在中山眼科中心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将广东省广州市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上条款适用范围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对合同履行地存在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在可能存在的事实合同关系中,康瑞德公司已自认合同实际履行,其已完成的合同义务是本案的特征合同义务,其依据以上条款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6号 21、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买受人与出卖人通过微信交流,订购熔喷布,约定通过货运配送,收货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故案涉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买受人与出卖人明确约定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22号 22、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要求返还基于已履行合同行为而产生的金钱利益,该类纠纷不属于单纯金钱给付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合同性质确定合同履行地——钮瑞西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在确定管辖权阶段,应当以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地域管辖。本案荣恩公司提起的诉讼,是依据双方签订的《西藏那曲安多地区夏木拉冰川天然含气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请求钮瑞西公司、李建民、郑瑞珍支付股权预分红款及相关损失费用,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双方的合作协议业经本院判令解除,但并不影响荣恩公司基于股权转让的基础事实,另案主张钮瑞西公司等返还预分红款等费用。因此,对钮瑞西公司称本案系单纯金钱给付债务纠纷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作协议所涉股权过户、公司运营等事项的合同履行地在西藏,因此,西藏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247号 23、悬赏广告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接受货币奖励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蒋某与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裁判要旨】: 悬赏广告纠纷属合同性质纠纷,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接受货币奖励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奖励一方对其所在地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某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而蒋某敏所提悬赏广告纠纷主要争议在于某市公安局是否应当支付货币奖励,所以本案需按照接收货币奖励一方即蒋某敏的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因蒋某敏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在地为海南省三亚市,故原裁定关于海南省三亚市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15)民申字第1313号 24、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 【观点解析】: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一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认为,“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中也认为,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二是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由于何为当地指代不明,常常产生争议。有的理解为当事人住所地,有的理解为合同履行地,有的根据合同类型理解为工程所在地。我们认为,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能够确定何为当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不能确定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申字第809号裁定书中认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所称的当地,系指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2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