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沃分享丨合同纠纷管辖三步走[合同纠纷]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④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⑥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合同纠纷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引申思考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筑、装饰领域劳务合同纠纷如何区分? 答:如果项目班组负责人在项目中存在投入设备、资金和材料等情形,那么彼此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没有任何的资金、设备投入,仅仅只是召集一批人共同参与施工建设,那么彼此之间就成立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可以向法院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03 住所地的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总结 公民: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者登记地 04 法定管辖中的争议标的 案例展示 北京某酒店认为广东某公司交付的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家具定作合同,广东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遂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本所律师接受广东某公司委托后,认为本案管辖存在争议遂提出管辖异议。 家具定作合同管辖协议约定情况: 本所律师提交的管辖异议情况说明严格按照前述合同纠纷管辖三步走: 1、第一步:案涉纠纷不涉及专属管辖; 2、第二步:家具定作合同并未形成有效的管辖协议,因为合同仅约定履行地为北京市,但北京作为首都、直辖市,下辖16个区,每个区均有对应法院; 3、第三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广东省XX市XX区:首先,案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履行地约定不明,应根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 而(2019)最高法民辖61号裁定书,明确确认争议标的的认定标准,即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指导案例中的原告作为买方,因被告违约履行合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是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交付钢材,故上述家具定作合同纠纷当事人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而是其他标的,则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终结果: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