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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合同履行有先后,法官调解化矛盾[合同纠纷]

  9月5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调解了一起涉及先履行抗辩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法官,是因为张某不给我开发票,所以我才没有付款。”李某某首先向法官说明了未及时付款的理由。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李某某向张某购买了空调,但是未向张某付款,张某将李
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给付空调款并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双
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李某某从张某处购买空调一台,张某向李某某先开具增值税发票,李某某审查无误后一个月之内履行付款义务。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条款。张某主张李某某履行付款义务,李某某以张某方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进行抗辩,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李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李某某并不存在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说理,耐心进行调解,张某遂放弃欠款利息和律师费的请求,自愿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尊重法律,信守合同才能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这应当成为大家普遍认知的常识。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