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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一男子赠与的药品出售会有什么处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石市监处罚〔2021〕335号



    当事人: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110107397463934Y

    住所(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22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顾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10102********1113

    联系电话:13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22号院1号楼

    案件来源:2021年11月01日,接到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案源。调查经过:2021年11月01日:立案审批表经查,2020年10月,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街道模西社区卫生服务站护士李淑菊接受一男子赠与的百令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10036,规格0.5g*42粒)15盒,存放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街道模西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库房使用,零售价43.26元/盒。后被相关部门查获并移送我局查处。因未进行相关记录,赠与人、赠与时间等信息无法查询。货值金额为648.9元。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故货值金额为五万元。因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街道模西社区卫生服务站无独立法人资格,为北京市石景山 区金顶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属单位。故本案违法主体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2份;北京市石景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2020-2021年石景山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计工作涉及药品医用耗材管理问题线索移交的函》我局于2021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货值金额0-2倍(不含)罚款”、“货值金额2倍-4.4倍(不含)罚款”、“货值金额4.4倍-7.6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6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依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处货值金额6倍的罚款,即处人民币300000元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