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觉得
两车碰撞或撞到了人才叫事故
这还没碰到呢
她就倒了
莫不是要“碰瓷”?
还真不是!

聊城

3月28日7时30分许,在临清银河路与三和路交叉路口,程女士骑行电动二轮自行车去上班,遇绿灯直行通过路口。此时,王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从对向驶来向左转弯,程女士 发现转弯车辆后,为躲避车辆而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摔倒,致使自身受伤。

驾驶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导致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程女士无责任。
无接触≠无责任
在以上事故中
双方并无任何直接接触
但汽车存在一定过失
间接给对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
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类事故属于无接触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因此,“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了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
是否存在过错


并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驾驶人都要担责。是否担责主要取决于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其 过错行为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其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
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受伤最多的是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如果骑车人存在违法行为,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是否与事故具有因果联系
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也是认定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
哪些行为易导致此类事故
除案例中的“未按规定让行”
以下几种行为也容易
导致无接触事故的发生
01
滥用远光灯
滥用远光灯导致对向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瞬间致盲”,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02
车辆违停
在道路上随意停车,未观察后方打开车门,后方非机动车或行人躲闪不及,导致“开门杀”事故。

03
违规变道
车辆突然违规变更车道,其他车辆为了避免与其碰撞,猛踩刹车或打方向,导致事故发生。

一旦驾驶中的违法行为
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无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是否发生碰撞
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行车途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多观察,谨慎驾驶
才能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来源: 山东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