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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虫蛀现象的赤小豆,会有什么处罚?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门市监处罚〔2021〕243号



    当事人: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110000400902791T

    住所(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毛经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302********3213

    联系电话:010*********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8号

    2021年9月22日15时20分,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赵雪涛、李学敏在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大台医院中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药斗内存放的赤小豆(320g)有虫蛀现象,执法人员当场将赤小豆先行登记保存;2021年9月29日将320g赤小豆进行抽检,送至门头沟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2021年10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性状,有生虫及虫蛀现象;2021年10月1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复检;2021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赤小豆(批号:19011213)是2020年1月因特需病人组方需要,从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木城涧调拨,共调拨1kg,调拨后赤小豆共使用680g,最后一 次使用时间是2021年7月6日;当事人提供了重点中药饮片养护记录,最近一次的养护时间是2021年7月10日,养护时未发现赤小豆生虫。根据赤小豆使用时间和养护时间综合判定,当事人在赤小豆生虫后没有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调拨单、赤小豆的出库单以及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木城涧医院赤小豆的进货票据,赤小豆零售价格为70.00元/kg,涉案物品数量是320g,货值金额为2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二)被污染的药品”的规定,生虫的中药饮片属于被污染的药品情形,判定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3、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产品检验结果;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赤小豆购进、使用、养护情况;5、赤小豆调拨单、出库记录、使用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赤小豆购进、使用情况;6、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北京京煤总医院大台医 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毛经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陈春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质、当事人基本情况。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生虫的中药饮片属于被污染的药品情形,判定为劣药,本案当事人使用生虫赤小豆的行为,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九)项“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九条,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