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寻找我们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首页 > 行政诉讼 > 当前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会有什么处罚?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市监处罚〔2022〕993号  



    2022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万象路251号的象山开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大门敞开,正在营业中,检查全程由该店投资人麻**陪同检查。检查发现,在药店二层生活区域的小房间内摆放有纸箱,纸箱内存放有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1000;生产企业:吉林金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20303;规格:50mg*5片盒)18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528;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FH1503;中包装规格为0.1g*1片/板*10片)9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经查该药店计算机进销存系统也无上述产品的购进销售及处方登记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0月19日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从国药控股宁波有限公司购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1000;生产企业:吉林金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20303;规格:50mg*5片盒)20盒,2022年10月5日从浙江乐药医药有限公司购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528;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FH1503;中包装规格为0.1g*1片/板*10片)10片。当事人将该药品手工验收后,未将该药品入计算机进销存数据库,并且在顾客未出具处方的情况下,将上述处方药销售给顾客。截止被查获之时,当事人以销售价200元/盒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81000;生产企业:吉林金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20303;规格:50mg*5片盒)2盒,以销售价100元/片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528;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FH1503;中包装规格为0.1g*1片/板*10片)1片,也为可认定的违法所得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麻**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象山开源大药房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2、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麻**的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组、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药品等具体事实以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的情况以及销售上述药品为建立销售记录的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上游供货方资料各一组,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验收的事实。2022年1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象市监罚告[2022]1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上述药品购销情况未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当事人对上述药品购售情况未如实记录、对销售记录未录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法条竞合择其重,对当事人未如实记录购销情况的行为及未将购销情况录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应按照药品经营单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性。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真实、完整记录药品购销情况、未将购销记录录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缴款方式之一缴纳罚没款。(一)收到短信后有一个缴款单号,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缴款:1.支付宝—城市服务—更多服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2.银联:收到短信后有一个网址(pay.zjzwfw.gov.)点击进入—按缴款单号—输入缴款码—确认缴款;3.收到短信后,可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信用联社、交通银行各网点,把短信交给柜员完成缴款;4.信用社丰收互联APP:丰收互联—城市服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二)到象山县信用联社(账户: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没款,账号:231000001930414)缴纳罚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窗体顶端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