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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会有什么处罚?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淳市监(稽)处罚〔2022〕121号



    当事人:王勇(淳安县卡丝理发店经营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127MA28NXLU2X

    住所(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勇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0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胡悦纳,詹伶俐为办案人员。2022年10月24日,我局接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212412363),显示在淳安县卡丝理发店抽检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为20210103,限用日期为20240102,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2-甲基间苯二酚;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甲苯-2,5-二胺计)。我局于当天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212412363),告知了报告内容及相关事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并于2022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库存的批号为20210103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因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立案后,本局于2022年11月11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勇进行询问,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王勇经营的批号为20210103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2-甲基间苯二酚;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甲苯-2,5-二胺计)。上述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为特殊化妆品,由当事人于2022年7月5日从杭州江干区丝艺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采购用于为顾客进行染发经营服务。上述批号为20210103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采购数量为10支,使用7支,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样3支,采购价格为6元/支。因染发膏不单独售卖,且染发经营服务项目使用的染发剂为部分用品,当事人对7支使用掉的批号为20210103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无具体收费记录,货值金额认定为60元,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计算不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10月24日由王勇签收的《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212412363)、2022年7月29日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单,证明产品抽样检测的情况;2、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产品的库存及检查情况;3、当事人签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2022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王勇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所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情况进行说明。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5、当事人签字提供的产品采购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货物的情况。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决定采纳。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号为20210103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甲苯-2,5-二胺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号为20210103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2-甲基间苯二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示的内容,属于标注虚假内容,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2022年1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淳市监(稽)罚听告字〔2022〕1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处罚告知期间的各项权益。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虽然当事人进购涉案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时,已向供应商索取了进购票据及供货者的主体登记证明,但未索取该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当事人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上述经营使用的涉案产品作为辅料为顾客染发为主,已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属实,但实际处罚还需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与“过罚相当”原则。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排除主观故意行为,且该店经营规模小、数量少、社会影响小,建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中国建设银行淳安支行营业部(银行地址:淳安县千岛镇新安大街75号,账户: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淳安分局,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账号:101330617635241035009002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此处填入具体内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