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会有什么处罚?
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献市监处罚〔2022〕208号
当事人:献县瑞江水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FR63R41
住所(住址):河北沧州市献县十五级镇北韩庄村6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瑞江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05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献县瑞江水产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献县瑞江水产品经营部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改正期限为2022年05月09日至2022年05月23日。2022年0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献县瑞江水产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仍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1月20日注册登记献县瑞江水产品经营部后,开始经营,农、林、渔产品批发、白条鸡、渔产品、白条鸡、猪肉、鸭货销售。2022年05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献县瑞江水产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未依照规定将 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0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献县瑞江水产品经营部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献县瑞江水产品经营部《营业执照》、经营者韩瑞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处理此案件的权限。2、2022年05月09日《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事实。3、2022年05月24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仍然未依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事实。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仍然未依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拒不改正事实。2022年05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献市监罚告(2022)2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 目位置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规定,属于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 位置的,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拒不改正的行为在从轻行政处罚区间予以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60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称:献县财政局预算外,账号:28502012200006445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账户名称:献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1174105200100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账户名称:献县财政局,账号:04080111092490065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账户名称:献县财政局,账号:50617001040001870)】以上任一银行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