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商品会有什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丰市监处罚〔2022〕6730号
当事人:北京亿潼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丰路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6563638171J
住所(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振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10221********0019
联系电话:18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5号
案件来源: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亿潼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丰路购物中心销售的玩具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查,标称郯城智发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联zhilian(图形)”牌,规格型号(9021)40粒,标价39.9元的榉木圆桶积木产品,经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调查经过: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京丰市抽责改字【2021】136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序号:2100609)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果15日内未提出异议处理申请,2022年1月4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王一峰、王立军承办该案。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8日购进的标称郯城智发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联zhilian(图形)”牌,规格型号(9021)40粒,标价39.9元榉木圆桶积木产品4个,进价28.8元/个,仅在2021年7月30日我局产品抽检时以单价39.9元/个售出2个,货值金额共计159.6元,获违法所得22.2元,未缴纳税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基本情况;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证言;5、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是否合格;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被委托人身份;我局于2022年0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北京亿潼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丰路购物中心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 罚如下:罚款:319.2元;没收违法所得:22.2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