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的警示:赵廷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法律制裁与预防措施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廷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定罪。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以及证据在案件中的运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廷磊的自首行为如何影响其刑罚?判决中对于辩护意见的采纳与否体现了哪些法律考量?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简介】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廷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赵廷磊是深圳融创凯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事务,包括销售上海清科凯盛发行的私募基金。上海清科凯盛未经批准,通过深圳融创凯盛等渠道,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总额超过人民币6亿元。赵廷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因此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附法院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刑初3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廷磊,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深圳市融创凯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融创凯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逸聪,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9]2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廷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廷磊及其辩护人朱逸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补充侦查和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科凯盛)于2012年3月29日注册成立,股东为上海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宇信尚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清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后该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为广州鼎昱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维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都悦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王某(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赵某(己判决)担任公司总裁职务,解某(己判决)担任上海清科凯盛副总裁,负责项目产品调研设计,并与赵某共同负责项目后续工作。包某珊(已判决)担任上海清科凯盛综合部负责人,负责行政、后勤事务,及在王某安排下进行深圳融创凯盛的注册、合伙企业资料的变更登记、文件及合同打印、资金往来等工作。
深圳融创凯盛于2013年7月2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深圳建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占比率40%,该公司于2013年6月6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时某(出资占比率23%)、解某(出资占比率23%)、赵廷磊(出资占比率30%)、赵某(出资占比率24%)]、伍某展(出资占比率20%)、罗某星(出资占比率20%。2014年4月经变更登记,罗某星不再为公司股东)、包某珊(出资占比率20%)。被告人赵廷磊为深圳融创凯盛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全面事务。深圳融创凯盛成立的目的是作为上海清科凯盛的一个销售平台,负责销售上海清科凯盛发行的私募基金。深圳融创凯盛的经营开支、人员工资均由上海清科凯盛负担。李某勇、李某东(均已判决)均为深圳融创凯盛的副总经理,各带一个销售团队,负责上海清科凯盛“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工作,并按所在团队销售额的万分之五提取费用。
上海清科凯盛于2013年7月及8月注册成立广州凯德和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德和风)、广州凯德和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德和聚)、广州凯德铂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德铂瑞)、广州凯德瑞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德瑞信)、广州铂凯建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铂凯建达)、广州兴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鑫)、广州建泓恒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泓恒达)、广州方兴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兴建汇),后成立广州铂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铂兴),于2014年6月成立广州昌某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昌某),均由上海清科凯盛担任上述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合伙企业成立后,上海清科凯盛未经批准,先后发起设立“广州国际采购中心项目私募基金”(基金规模人民币5亿元,其中一期3亿元、二期2亿元)、“梅州凯旋门花园商住综合体投资基金项目”(基金规模人民币3.5亿元)、“华南高尔夫会所别墅一期工程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人民币4亿元)、“广州金沙洲医院(三甲)投资基金(二期)”(基金规模人民币1亿元)等基金,通过深圳融创凯盛和互联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向多家金融机构理财经理推介及委托销售的等多种方式向客户公开宣传上述“基金”,招募有限合伙人,分别以年利率11%至13%(广州国际采购中心项目、梅州凯旋门项目)、10.5%至12.5%(华南高尔夫项目)、9%至11%(金沙洲医院项目)的回报,吸收投资人投资。上海清科凯盛作为上述基金的管理人,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将募集的资金借给上述工程项目的开发、经营方。经审计,上海清科凯盛利用涉案“基金”项目吸收广东博翱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一千零一夜创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戴某革等300多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6亿余元,已支付款项人民币1亿余元,尚余人民币5亿余元未支付。2014年9月,王某向被告人赵廷磊汇付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被告人赵廷磊将该部分欠款占为己有。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赵廷磊主动到许昌市襄城县公安局湛北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廷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廷磊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廷磊对所募集的资金无实际控制、支配权,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廷磊当庭承认控罪,除否认将1000万元占为己有外,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一、关于事实,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赵廷磊本身参与了投资。二、关于量刑。1.认同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廷磊系自首以及从犯的认定;2.上海清科公司实际在5个城市设有销售公司,本案侦查机关深圳公安并未侦查其他4个城市的销售公司的销售情况,造成了只有深圳公司在销售相关私募基金的错误印象,不公平的过高地抬升了深圳融创凯盛相关人员的责任地位;3.赵某上海清科公司的身份、地位、所起作用都远高于被告人赵廷磊,且赵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作用,赵廷磊自动投案且如实全面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地位和作用远低于赵某,赵某被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对赵廷磊在三年到四年之间量刑。
经审理查明,上海清科凯盛于2012年3月29日注册成立,股东为上海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宇信尚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清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后该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为广州鼎昱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维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都悦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王某(刑拘在逃)为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赵某(已判决)担任公司总裁职务,解某(己判决)担任副总裁职务,二人共同负责项目产品调研设计及项目后续工作。包某珊(已判决)担任上海清科凯盛综合部负责人,负责行政、后勤事务,及在王某安排下进行深圳融创凯盛的注册、合伙企业资料的变更登记、文件及合同打印、资金往来等工作。
深圳融创凯盛于2013年7月2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深圳建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悦投资,出资占比率40%)、伍某展(出资占比率20%)、罗某星(出资占比率20%)、包某珊(出资占比率20%)。2014年4月经变更登记,罗某星不再为深圳融创凯盛股东。后伍某展出资占比率达40%。深圳建悦投资于2013年6月6日注册成立,股东为赵某(出资占比率24%)和时某(出资占比率23%)、解某(出资占比率23%)、赵廷磊(出资占比率30%)。赵廷磊为深圳融创凯盛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全面事务。深圳融创凯盛成立的目的是作为上海清科凯盛的一个销售平台,负责销售上海清科凯盛发行的“私募基金”。深圳融创凯盛的经营开支、人员工资均由上海清科凯盛负担。李某勇、李某东(均已判决)均为深圳融创凯盛的副总经理,各带一个销售团队,负责上海清科凯盛“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工作,并按所在团队销售额的万分之五提取费用。
上海清科凯盛于2013年7月及8月注册成立广州凯德和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德和风)、广州凯德和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德和聚)、广州凯德铂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德铂瑞)、广州凯德瑞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德瑞信)、广州铂凯建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铂凯建达)、广州兴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鑫)、广州建泓恒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泓恒达)、广州方兴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兴建汇),后成立广州铂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铂兴),于2014年6月成立广州昌灿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昌灿),均由上海清科凯盛担任上述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合伙企业成立后,上海清科凯盛未经批准,先后发起设立“广州国际采购中心项目私募基金”(基金规模人民币5亿元,其中一期3亿元、二期2亿元)、“梅州凯旋门花园商住综合体投资基金项目”(基金规模人民币3.5亿元)、“华南高尔夫会所别墅一期工程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人民币4亿元)、“广州金沙洲医院(三甲)投资基金(二期)”(基金规模人民币1亿元)等基金,通过深圳融创凯盛和互联网、电话、电子邮件及向多家金融机构理财经理推介及委托销售等多种方式向客户公开宣传上述“基金”,招募有限合伙人,分别以年利率11%至13%(广州国际采购中心项目、梅州凯旋门项目)、10.5%至12.5%(华南高尔夫项目)、9%至11%(金沙洲医院项目)的回报,吸收投资人投资。上海清科凯盛作为上述基金的管理人,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将募集的资金借给上述工程项目的开发、经营方。经审计,上海清科凯盛利用涉案“基金”项目吸收广东博翱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一千零一夜创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戴某革等300多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6亿余元,已支付款项人民币1亿余元,尚余人民币5亿余元未支付。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赵廷磊主动到许昌市襄城县公安局湛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廷磊的身份材料、《产品募集说明书》《风险申明书》《入伙协议》《有限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出资确认书》等相应签约文件、《成立公告》《清科报案人资料表》《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管理公司投资人一览表》、银行账户明细、《公司公告》《资金权益确认书》《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国际采购中心项目私募投资基金投后管理报告》、上海清科凯盛、深圳融创凯盛、深圳建悦投资等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料、档案情况、凯德和风、凯德和聚、凯德铂瑞、凯德瑞信、铂凯建达、兴鑫、建泓恒达、方兴建汇、昌灿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商业登记资料等、上海清科凯盛与深圳融创凯盛基金募集顾问服务合作协议书、部分集资参与人与包某珊的聊天记录等书证;2.许昌市襄城县公安局湛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同案犯解某、包某珊、李某勇、李某东、黄某(深圳市富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傅某玲(深圳融创凯盛销售员)等证人的证言;3.孙某等集资参与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廷磊的供述和辩解;5.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方兴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家公司共八个银行账号资金流水的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广州铂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昌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公司共两个银行账号资金流水的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已出具的报告中十个银行账号与自然人及一千零一夜等三家公司款项往来情况的说明》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廷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关于被告人赵廷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赵某、包某珊等人的证言证实赵廷磊亦为上海融创凯盛的副总裁,但负责深圳的项目,可以证实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对涉案资金并无实际控制、支配权,起相对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赵廷磊作为深圳融创凯盛的负责人、总经理,负责包括涉案“基金”宣传、销售在内的公司全面事务,所起作用大于深圳融创凯盛的其他从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赵廷磊主动投案,投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廷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追缴全案犯罪违法所得,并按各集资参与人未受偿本金比例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赵廷磊作为深圳融创凯盛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亿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罚金三十万元。他主动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且作为从犯,获得从轻处罚。涉案违法所得将追缴并发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