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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罚金难逃法网:张圣菊案件提醒公众,非法获利终将付出代价

  “在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圣菊容留卖淫案中,被告人因其在足浴店内的非法行为被定罪。本案涉及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律情节的考量。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坦白在刑事判决中的具体作用是什么?认罪认罚对量刑有何影响?家属代为退赃和预缴罚金是否影响判决结果?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

  【案情简介】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圣菊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9年2月至9月,张圣菊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容留失足妇女卖淫,非法获利35000余元。张圣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法院考虑其坦白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家属代为退赃和预缴罚金的情况,依法从轻处罚。张圣菊退出的违法所得35000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附法院判决书】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3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圣菊,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肥西县(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人张圣菊曾因容留卖淫,于2017年7月1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桃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汪丽萍,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静,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圣菊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6月12日裁定恢复审理,并由审判员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纵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圣菊及辩护人汪丽萍、胡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份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圣菊在肥西县桃花镇石门路经营“足享人生”足浴店,容留失足妇女江某某、吴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嫖资168元、200元、300元不等,张圣菊与失足妇女四六分成,非法获利35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圣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圣菊系坦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圣菊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江某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圣菊的供述和辩解;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圣菊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定性不持异议,发表量刑意见如下:1.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被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讯问时态度较好;4.被告人的业务主要以正规服务为主,不法服务主要是收取现金支付的,微信、支付宝大部分都是正规收入,被告人自认35000元违法所得;5.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较早,态度较好,家属愿意代为退赃,并缴纳罚金;6.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彻底悔悟自己的错误,其家人需要照料。综上,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圣菊被口头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圣菊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3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圣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圣菊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家属在庭审后已代为退赃和预缴罚金,视为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被告人张圣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圣菊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圣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张圣菊因在肥西县经营足浴店期间容留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罚金七万元。其在2019年2月至9月期间,非法获利35000余元。归案后,张圣菊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赃和缴纳罚金,法院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