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闽因与前女友争吵引发聚众斗殴,法院撤销缓刑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在审理翁闽聚众斗殴案中,如何理解聚众斗殴罪的法律构成及其法律责任?被告人翁闽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被法律评价?法院为何判处翁闽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聚众斗殴罪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以及刑事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案情简介】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翁闽聚众斗殴案。2018年4月,翁闽因女友与高强强的女友发生争执,联系高强强“约战”。翁闽与林东辉商议后纠集他人,由林东辉联系何明龙纠集人员与高强强一方人员斗殴,何明龙纠集张遵胄等人携带器械,翁闽及林东辉联系施某、曹某驾车运送何明龙等人到平潭县集中。翁闽与高强强将地点改约在平潭县,何明龙等人随林东辉赶到后,与高强强一方人员持械互殴,致何明龙被打伤。翁闽因犯交通肇事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与本案所犯罪行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附法院判决书】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8刑初8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闽,男,汉族,1997年6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无业,住平潭县。2017年7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祖华,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闽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惠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闽及其辩护人李祖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翁闽与林东辉(已判刑)因其各自的女友与高强强(另案处理)的女友发生纠纷,由翁闽联系高强强“约战”。经翁闽与林东辉商议纠集他人,林东辉联系何明龙(已判刑)纠集人员与高强强一方人员斗殴,何明龙遂纠集张遵胄(已判刑)等人携带器械,由翁闽及林东辉联系施某、曹某(均另案处理)驾车运送何明龙等人到平潭县集中。后翁闽赶到平潭县,与高强强一方又发生争执,何明龙等人随林东辉等人赶来后,与高强强一方人员持械互殴,致何明龙被打伤。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翁闽到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闽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闽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翁闽辩解其没有与高强强约战,也没有纠集人员,且在案发现场还参与劝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祖华的辩护意见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案发起因是由于被告人翁闽的女朋友、林东辉的女朋友与高强强的女朋友发生口角,被告人翁闽仅是出于解决问题的考虑,约高强强到岚华中学门口奶茶店把事情说清楚,主观上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案发前被告人翁闽在微信电话约高强强谈判时,林东辉在旁听见并叫了人,其事后才告知翁闽此事,可见被告人翁闽不存在与林东辉商议纠集他人的事实,施某、曹某也是林东辉联系驾车运送何明龙等人。因此,指控被告人翁闽与林东辉商议纠集他人,并与林东辉联系施某、曹某驾车运送人员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翁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发引起的聚众斗殴,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翁闽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参与持械斗殴行为,且曾主动劝架想避免斗殴事件的发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翁闽与同案犯林东辉(已判刑)因其各自的女朋友与高强强(另案处理)的女朋友发生纠纷,后由翁闽联系高强强“约战”。经翁闽与林东辉商议纠集人员,由林东辉联系何明龙(已判刑)纠集人员与高强强一方人员斗殴,何明龙遂纠集张遵胄(已判刑)等人携带器械,由翁闽、林东辉联系施某、曹某(均另案处理)驾车运送何明龙等人到平潭县集中。后翁闽与高强强将地点改约在平潭县,并先行到达约定地点与高强强一方发生争执,何明龙等人随林东辉赶到后,与高强强一方人员持械互殴,致何明龙被打伤。
另查明,被告人翁闽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2018年4月的一天下午,她与林某2与“强强”的女朋友的朋友“阿瓜”在县图书馆门口发生吵架,翁闽知道后就叫“文强”接她回家。当晚翁闽回家后,林某2和林东辉也到了翁闽家中,他们几个就在家聊天时,“强强”告诉翁闽说晚上回来,于是翁闽就和“强强”约晚上到岚华中学旁边的莲花山公园。当晚她与翁闽、林东辉、林某2到岚华中学附近的奶茶店时,“文强”及林东辉的几个朋友也在奶茶店内,后“强强”在微信语音中与翁闽改约到县图书馆门口,于是翁闽就开车载她与林某2先到图书馆门口。到图书馆门口时,她和翁闽、林某2与“强强”及其女友、“阿瓜”在图书馆门口谈判,林东辉与“文强”也分别开车载林东辉的朋友到现场,林东辉就和“强强”吵了起来,然后林东辉的朋友就冲过去与对方打架,她就拉着翁闽赶紧离开现场。他们双方人员是由翁闽和“强强”约来的,因当晚与“强强”约好地点后,翁闽与林东辉在客厅聊天,她后来才知道林东辉有叫了朋友过来。
2、证人林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一两天,翁闽跟林东辉说“薛小玲”在背后说她与林某1的坏话。案发当天翁闽就约了林东辉到其家里商量此事,翁闽就与高强强联系并在电话中吵架,高强强说其晚上回平潭,然后翁闽就约高强强晚上到岚华中学,约定后,她与林某1到卧室,翁闽和林东辉在客厅联系朋友,接着他们四个人开车到了岚华中学附近的奶茶店,后“文强”、曹某及几个男子也来到奶茶店。当时她与林某1坐在翁闽的车里,后翁闽开车载她们到图书馆,林东辉、“文强”也开车载着另外几个男子。当他们到图书馆时,高强强等人已在图书馆门口,双方没说几句就对骂起来,林东辉到场后也与高强强吵架并越吵越厉害,她就赶紧拉林东辉走了。对方人员中有高强强、薛小玲以及三四个不认识的人员。经辨认相片,确认翁闽、高强强。
3、证人游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的一天中午,“薛成玲”与林某2、林某1发生吵架。当天下午,高强强从外地回到平潭,当晚她到县图书馆旁边二楼的茶店,后知道高强强与翁闽、林东辉在岚华中学附近约架,之后又改约在图书馆门口,当时她就与高强强、“薛成玲”在图书馆门口等对方过来。不久,翁闽与林某1、林某2三人先到场,双方人员没说几句就吵起来,林东辉到了以后也参与吵架,正当双方吵架时,突然从林东辉后面冲来一个男子去殴打高强强,还有几个男子从小车后备箱中拿棍子冲过来,高强强看到就往后跑,其朋友从旁边出来拿着铁铲扔给高强强,高强强就去殴打追他的男子,对方看到高强强等人拿铁铲出来就跑了,后他们也就散了。打架时,林东辉与翁闽、林某2、林某1就开车离开现场,施某在车上也开车离开。其中他们一方人员有“薛成玲”、高强强及其两个朋友;对方人员有林东辉、翁闽、林某2、林某1、施某以及其他几个不认识的男子。经辨认相片,确认翁闽、林东辉、高强强。
4、证人施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林东辉打电话让他帮忙到新世纪学校对面载几个朋友到岚华中学附近,并发送其一个朋友的电话号码让他联系。他到新世纪学校对面便利店门口载了三个人到岚华中学门口奶茶店,他们四个人就到奶茶店内坐着。一会儿,林东辉、翁闽、林某2、林某1也到了,他坐在旁边喝奶茶打游戏,林东辉与翁闽就不断地打电话、聊微信。过了一会,翁闽说要到图书馆门口,于是翁闽就载着林某1、林某2,他又载着林东辉的三个朋友到图书馆门口。他下车时看到翁闽、林某1、林某2与对方一男两女在对峙,林东辉也边走边骂地走过去,后林东辉等人就与对方推搡起来,接着看到林东辉与对方人员分别拿棒球棍和“铁锹”打架,他见状就赶紧跑了。打架前对方只有一男两女,后又冲出几个男子。证人施某还证实,他是通过翁闽认识林东辉、林某2,与林东辉不熟。因案发当天下午翁闽打电话说林某1、林某2与人吵架的事情,且林东辉打电话叫他帮忙时,也告诉他翁闽在旁边,他就知道是翁闽让林东辉打电话让他帮忙载人。经辨认相片,确认翁闽、林东辉。
5、证人曹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林东辉打电话让他到岚华中学对面的奶茶店,他就开车到了约定地点,看到林东辉、翁闽与四五个男子在奶茶店内交谈商量,后林东辉告诉他其老婆与翁闽的老婆跟“强”的老婆吵架,然后就与“强”约架,于是他就先回车上玩手机。后林东辉打电话说其先去图书馆,让他在原处等汉堡熟了再拿过去,等他到图书馆时,双方已经打架结束,他就将汉堡交给林东辉并开车离开。证人曹某还证实,他与翁闽是初中同学,与林东辉是社会上认识几年了,林东辉是让他过去撑场面。经辨认相片,确认翁闽、林东辉。
6、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
7、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8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翁闽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月31日止。
8、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林东辉因本案被定罪处刑的情况。
9、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翁闽的自然身份情况。
10、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翁闽经多次动员后到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
11、同案人林东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4月的一天,他女友林某2与翁闽、翁闽的女友与在“金座”上班的一个“妈咪”发生争吵。之后该“妈咪”的男友“强强”与翁闽约战在岚华中学附近的莲花山公园。他电话联系朋友何明龙,何明龙说其在新世纪学校附近有几个人可以帮忙,他就说派车去接。翁闽也叫了朋友曹某和另外一个朋友。他跟翁闽说叫了人,让其派二部车去接送,曹某就开着黑色的福特蒙迪欧牌轿车、翁闽的另一个朋友开着丰田皇冠牌轿车去新世纪学校附近接何明龙一伙人,他与林某2、翁闽及其女友也分别驾车前往岚华中学。之后,何明龙一伙五六人到岚华中学会合后,翁闽和“强强”通电话将打架地点改在县图书馆路段。随后,翁闽与其女友一部车及丰田皇冠牌轿车先行去县图书馆。几十分钟后,驾驶丰田皇冠牌轿车的朋友打电话说快打起来,让他赶紧过去。他和何明龙等人又驾驶两部汽车前往。到达后他看到翁闽与“强强”在对骂,“强强”一方有“强强”及其女友、还有四个男子。翁闽的两个朋友没有下车,而何明龙下车冲在最前面,其一伙人有人拿着棒球棍跟在后面,对方有人吹了声口哨,图书馆旁的巷子扔出五六把铁锹,何明龙被“强强”用铁锹打到手臂直接倒地。“强强”及四个男子拿着铁锹、“强强”女友持棒球棍冲过来,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对方就离开了。经辨认相片,确认何明龙、张遵胄、翁闽。
12、同案人李宇晨的供述,2018年4月的一天晚8时许,他与康杰、陈灿勇在新世纪学校附近奶茶店,何明龙让他叫些人去帮忙打架,他就叫康杰、陈灿勇一起去。之后张遵胄也来到奶茶店。晚9时许,何明龙的朋友开了二辆小车来接,其中何明龙、张遵胄坐一部车,他与陈灿勇、康杰坐另一部车,他们到岚华中学门口路段后,又有一部坐着三四个人的黑色奥迪牌小车过来汇合,车上的人跟何明龙说去县图书馆,之后三部车就开到县图书馆门口,大家下车后看到对方四五个人站在图书馆门口,何明龙等人就冲过去打对方,何明龙冲在最前面。对方跑到旁边巷子,其中三人持铁锹冲过来打何明龙,何明龙被对方用铁铲打了背部两下,他阻拦对方未果。后有人说报警,大家就赶紧上车离开,但离开时大家都找不到张遵胄。上车后,何明龙联系并在巷子找到张遵胄。张遵胄说其拿了一把刀冲过去,但被人撞倒在地,之后就跑走了。
13、同案人康杰的供述,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他接到何明龙、李宇晨电话要求帮忙打架。之后他与李宇晨、陈灿勇、何明龙、张遵胄等人在新世纪学校旁边的奶茶店集合,晚9时许,有两部小车来接他们到岚华中学门口,与一部坐着三四个人的奥迪汽车会合,后何明龙说去县图书馆附近找对方。到县图书馆时看到有两拨人在吵架,这时有人打开车后备箱,他们各自拿了短砍刀、甩棍、棒球棍站在何明龙后面。双方冲突升级时,何明龙带他们冲过去打对方,对方见状就拿起铁铲与他们对打,他们拿的工具较短打不过对方,就开始后退,何明龙摔倒后被对方用铁铲打中,他们就跟着张遵胄回头与对方对打。之后有人喊报警,对方打何明龙几下后就逃离。
14、同案人何明龙供述,2018年的一个晚上,何宗英着急联系他去帮忙讨钱,他就联系康杰等四五个人在新世纪学校对面的奶茶店,还叫张遵胄也过去会合。后何宗英又说不用去了。后来,他朋友林东辉联系他帮忙打架,并说派车来接他们。之后,林东辉的朋友开车接他们到岚华中学附近会合,康杰还是李宇晨还带了两把水果刀。随后,林东辉和对方约架在县图书馆附近,他们到图书馆后,林东辉与对方四五个人吵架,他听了很烦就冲过去踢,结果被对方的人拿铁铲打倒在地,他们打不过就散了。
15、同案人张遵胄供述,2018年4月一天晚10时许,他与何明龙、李宇晨、康杰等人在新世纪学校对面的奶茶店,何明龙接到其朋友的电话,称与人在县图书馆附近吵架,让何明龙带人过去帮忙,还说派车来接他们。过了一会,何明龙的朋友派了二部车过来接他们,何明龙叫他、李宇晨、康杰等一帮人共同前往,当时李宇晨带了几把刀。他们到岚华中学附近与一辆车会合后,分别驾车前往县图书馆附近,他看到何明龙的朋友已在场与对方发生吵架,何明龙下车持刀冲向对方,他和李宇晨等人也持刀冲过去,对方五六个人从旁边拿出铁锹,他们一方打不过就跑了。
16、被告人翁闽在侦查阶段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因他的女朋友林某1与林东辉女朋友林某2跟高强强的女朋友发生争吵,他知道后就约高强强出来谈判。当天林东辉与林某2、林某1都在他家中,当时高强强说其晚上回平潭,他就告诉林东辉,林东辉知道高强强回来,且他已经约其出来,就告诉他其已叫朋友来帮忙,林东辉还说其朋友在新世纪门口没有车辆过来,于是他就让林东辉联系“文强”去接人到岚华中学门口奶茶店。后高强强告诉他改约到图书馆门口,他们又从岚华中学到了图书馆门口,在图书馆门口他们与高强强、游某等人对峙时,林东辉的朋友冲过去踹高强强,高强强的朋友从旁边拿铁铲出来时,他就与林某1赶紧离开现场。经辨认相片,确认高强强、游某。
关于翁闽辩解没有与高强强约战也没有纠集人员,以及辩护人李祖华提出翁闽约高强强谈判是出于解决问题,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且翁闽事前也与林东辉商议纠集他人的行为等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林某1、林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翁闽在得知她们与高强强的女友发生争吵后,就叫林东辉到其家中商量,并约高强强于当晚在岚华中学附近见面,后翁闽与林东辉分别联系人员或帮助运载或帮助打架;同案人林东辉供认被告人翁闽与高强强约战后,他联系朋友何明龙纠集人员帮忙打架,翁闽还要求他通知施某帮助运送何明龙等人到约定地点;被告人翁闽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与高强强约定见面地点后,且在得知林东辉已纠集人员的情况下,仍提出由林东辉通知其朋友施某去接送人员到约定地点集合。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翁闽约战后纠集人员,故被告人翁闽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当被告人翁闽与高强强将约战地点改在平潭县后,被告人翁闽仍组织人员前往约定地点,在到达约定地点后被告人翁闽先与高强强等人争吵,林东辉到场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进而发生持械互殴,足以认定被告人翁闽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犯意。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闽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李祖华提出被告人翁闽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翁闽案发后虽能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与对方人员约战,并纠集人员等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闽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发引起的,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翁闽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案所犯罪行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法惩处。被告人翁闽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十五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8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翁闽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部分;
二、被告人翁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与原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翁闽因与林东辉的女友发生纠纷,联系高强强“约战”,并纠集人员与高强强一方发生持械互殴,致何明龙受伤。法院撤销翁闽原判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