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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徐某某诈骗案揭露巨额诈骗内幕

  “在审理徐某某诈骗案中,如何解读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民事欺诈的界限?被告人徐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法院如何处理涉案财物的退赔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执行。”

  【案情简介】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徐某某诈骗案。自2017年11月起,徐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32人共计166.8449万元,用于偿还赌博等债务。在被害人报案前,徐某某已退还部分款项,其家人在立案后退还1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五万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44.2645万元。徐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已退还部分款项,故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30刑初76号

  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汶上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一部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孟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指定辩护人张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以超市资金周转、新开超市、交超市房租、其弟弟订婚、帮他人代还信用卡等理由,以高利息为诱饵、许诺短时间还款,骗取32人共计166.8449万元用于偿还赌博等债务,在骗取钱款后失联。在被害人报案前,徐某某已退还8.5804万元。在立案后,其家人已退还14万元,尚有144.2645万元未退还。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1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周转资金为由,骗取刘某14万元。

  2.2019年3月7日,徐某某以新开腾琪世家超市为由,骗取胡某2万元。

  3.2019年5月份以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弟弟订媒照相等理由,通过借用现金及使用孙某的多张信用卡的方式,骗取孙某共计29.1629万元。在孙某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0.6955万元,尚有28.4674万元未还。

  4.2019年5月份以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为由,骗取辛某共计4.8万元。在辛某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1万元,尚有3.8万元未还。

  5.2019年5、6月份,徐某某以超市进货为由,借用高某1的信用卡骗取0.8万元。

  6.2019年6月26日,徐某某以超市购买空调为由向姬某借款1.5万元。在姬某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0.7万元,尚有0.8万元未还。

  7.2019年8月份以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马某1共计29万元。

  8.2019年8月份以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及其弟弟订婚为由,骗取徐某1共计14万元。2020年3月6日,徐某某家人还清了所欠徐某1的14万元。

  9.2019年8月9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为由,骗取刘某22.5万元。在刘某2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0.5万元,尚有2万元未还。

  10.2019年8月29日、11月2日,徐某某以还他人信用卡为由,骗取王某1共计2.3万元。

  11.2019年9月份,徐某某以交房租为由,借用何某1的信用卡骗取2.31万元。

  12.2019年9月份以来,徐某某以帮人代还信用卡为由,借用路某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共计2.5万元。

  13.2019年9月12日,徐某某以新开超市为由,使用相某信用卡先后套取现金4.3万元。在相某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0.8万元,尚有3.5万元未还。

  14.2019年9月24日,徐某某以帮其弟弟新开超市为由,骗取王某2共计5.4399万元。

  15.2019年9月24日,徐某某以其超市进货周转为由,骗取马某2的信用卡后透支1.9969万元。

  16.2019年10月1日,徐某某以其弟弟订媒照相为由,骗取王某32.8万元。在王某3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1.4万元,尚有1.4万元未还。

  17.2019年10月4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为由骗取高某21.4万元。在高某2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0.65万元,尚有0.75万元未还。

  18.2019年10月22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为由,使用吴某的丈夫张某某的手机办理“微粒贷”贷款骗取2.5万元。在吴某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0.5349万元,尚有1.9651万元未还。

  19.2019年10月29日,徐某某以开超市为由,骗取赵某1万元。

  20.2019年11月份,徐某某以交超市房租为由,骗取韩某信用卡套取现金1万元。

  21.2019年11月份,徐某某以投资新开超市、还信用卡、超市周转、还房贷为由,骗取何某2共计18万元。在何某2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0.8万元,尚有17.2万元未还。

  22.2019年11月18日,徐某某以偿还信用卡为由,骗取崔某2万元。

  23.2019年11月18日,徐某某以帮人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王某43.2万元。在王某4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0.3万元,尚有2.9万元未还。

  24.2019年11月20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为由,骗取李某12万元。在李某1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0.2万元,尚有1.8万元未还。

  25.2019年11月21日,徐某某以其弟弟经营超市进货为由,骗取李某22.8万元。

  26.2019年11月22日,徐某某以帮人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李某32万元。在李某3报案前,徐某某已偿还1万元,尚有1万元未还。

  27.2019年11月30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为由,骗取郭某2.6万元。

  28.2019年12月份,徐某某以超市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马某3共计7.4567万元。

  29.2019年12月1日,徐某某以超市资金周转为由,骗取田某1通过其手机微信“微粒贷”APP上贷款2.8万元,后通过扫描二维码转走。

  30.2019年12月初,徐某某以借用的名义将其叔徐某2家的大众宝来车牌号为鲁H×××**的轿车开走,将该车抵押给他人,抵押金额1.95万元。经鉴定,被抵押车辆价值为6.05万元。2020年4月3日徐某2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31.2019年12月7日,徐某某以超市进货为由,骗取黄某0.9999万元。

  32.2019年12月7日,徐某某以超市资金周转为由,骗取王某5通过其手机支付宝贷款并转走1.6286万元。

  2019年12月22日,徐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市北派出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刘某1、胡某、孙某、辛某、高某1、姬某、马某1、徐某1、刘某2、王某1、何某1、路某、相某、王某2、马某2、王某3、高某2、吴某、赵某、韩某、何某2、崔某、王某4、李某1、李某2、李某3、郭某、马某3、田某1、徐某2、黄某、王某5的陈述,证人宋某、徐某3、郑某、林某、张某1的证言,汶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借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逾期变卖委托书、被害人名单、转让合同、汶上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结算移交协议书、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建设银行证明、汶上县民政局婚姻情况证明、离婚协议书、徐某某与张某1微信聊天截图以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已退还部分涉案款,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可予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其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44.264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总结】

  徐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32人共166.8449万元,用于偿还赌博债务,后被抓获。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144.26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