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引发的森林火灾:许某失火罪案件的法律警示
“在许某失火案中,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案中,许某的行为如何被定性为失火罪?法院在量刑时如何考虑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社区矫正的适用对于本案有何意义?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失火罪的法律适用及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考量。”
【案情简介】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许某失火案件。2020年2月20日,许某在清理杂草准备开荒种菜时,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堆后未熄灭火苗即离开,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5.7亩,损失8360元。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许某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获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附法院判决书】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22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江西省信丰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被告人许某取保候审。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2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失火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曲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从家中携带锄头和打火机至信丰县村民李某荒田清理杂草,准备在该荒田开荒种菜。被告人将割除的杂草堆集在田坎边,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杂草堆欲烧灰积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在未将杂草堆火苗熄灭的情况下离开了该荒田。因天干物燥并刮风,杂草堆火苗引燃地面杂草继而蔓延烧向该荒田上方的“屋场仔”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为105.7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6.2亩,过火疏林地面积为25.5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14亩,烧毁林木蓄积32.7立方米,火灾总损失8360元。
被告人许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020年3月,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许某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2020年5月25日,信丰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3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聘请书、火灾鉴定意见、林权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用火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6.2亩(即4.4公顷)、疏林地面积25.5亩(即1.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总结】
许某在清理杂草时使用打火机点燃,未熄灭火苗导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5.7亩,损失8360元。信丰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许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获被害人谅解,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