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背后的罪恶交易:李峰贩卖毒品案细节揭示
“在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李峰因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起毒品交易,被告人李峰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通过对该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将探讨李峰贩卖毒品的具体事实、法院判决的依据以及此案对社会的影响,以期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有益的启示。在这起贩卖毒品案件中,李峰的犯罪行为有哪些特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及情节?该案判决结果对于遏制毒品犯罪有何意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峰(绰号二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包括冰毒和麻古。具体交易过程中,李峰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并在不同地点进行毒品交易。2019年12月26日,李峰因无证驾驶及吸毒被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其洒水车上查获毒品。李峰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李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附法院判决书】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322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峰(绰号二哥),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富顺县某环境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谭光彩,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及其指定辩护人谭光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游某、田某、屈某刚等人贩卖毒品,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游某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毒品麻古10颗,并于当日17时49分通过微信转账850元(其中450元为毒资)给李峰。李峰在富顺县某酒店附近与他人以300元的价格交易了10颗麻古后将毒品交付给游某。
2、2019年12月22日13时许,游某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李峰将毒品送至游某办公地点,游某于当日13时16分、13时17分分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李峰支付毒资300元。
3、2019年12月25日15时20分许,游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毒品,李峰让其到富顺县交易,游某到达后李峰从其驾驶的川C×××××洒水车上拿了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游某,游某于当日16时35分、17时1分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李峰支付毒资300元。
4、2019年12月18日12时50分许,田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二人在富顺县富世街道某广场垃圾库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田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方式支付毒资200元给李峰。
5、2019年12月21日下午,田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当日17时54分左右二人在富顺县某酒店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田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方式支付毒资250元给李峰。
6、2019年12月22日下午17时许,田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25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当晚20时10分许在富顺县某酒店附近将毒品交付给田某,田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250元给李峰。
7、2019年11月23日晚李峰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屈某刚毒品冰毒和麻古,当晚22时2分许屈某刚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250元给李峰。
8、2019年12月6日13时许,李峰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屈某刚,屈某刚于当日13时7分许以微信红包方式支付毒资给李峰。
9、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李峰以1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屈某刚,屈某刚于当日15时41分许以微信红包方式支付毒资150元给李峰。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峰因无证驾驶及吸毒被富顺县公安局挡获并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在办理李峰吸毒案中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遂于2019年12月29日对其驾驶的川C×××××洒水车进行检查,后从该车辆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4.99克,疑似毒品麻古2.27克(共计7.26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峰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法院判处。
被告人李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鉴于被告人认罪、如实供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峰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向游某、田某、屈某刚等人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游某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毒品麻古10颗,并于当日17时49分通过微信转账850元(其中450元为毒资)给李峰。李峰在富顺县某酒店附近与他人以300元的价格交易了10颗麻古后将毒品交付给游某。
2、2019年12月22日13时许,游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李峰将毒品送至游某办公地点,游某于当日13时16分、13时17分分两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李峰支付毒资300元。
3、2019年12月25日15时20分许,游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毒品,李峰让其到富顺县交易,游某到达后李峰从其驾驶的川C×××××洒水车上拿了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给游某,游某于当日16时35分、17时1分以微信转账方式向李峰支付毒资300元。
4、2019年12月18日12时50分许,田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二人在富顺县富世街道某广场垃圾库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田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方式支付毒资200元给李峰。
5、2019年12月21日下午,田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当日17时54分左右二人在富顺县某酒店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田某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方式支付毒资250元给李峰。
6、2019年12月22日下午17时许,田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购买25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当晚20时10分许在富顺县某酒店附近将毒品交付给田某,田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250元给李峰。
7、2019年11月23日晚屈某刚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欲购买25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双方在富顺县富世镇某网吧门口完成交易。当晚22时2分许屈某刚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250元给李峰。
8、2019年12月6日13时许,屈某刚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峰欲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于当日13时7分许以微信红包方式支付毒资200元给李峰,双方在富顺县富世镇李峰住址附近的广场交易毒品。
9、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屈某刚与被告人李峰联系欲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于当日15时41分许以微信红包方式支付毒资150元给李峰,双方在富顺县富世镇李峰住址附近的广场交易毒品。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峰因无证驾驶及吸毒被富顺县公安局挡获并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在办理李峰吸毒案中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遂于2019年12月29日对其驾驶的川C×××××洒水车进行检查,后从该车辆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4.99克,疑似毒品麻古2.27克(共计7.26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表示无意见,且有公诉机关举示的物证手机一部,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毒品入库清单、称重笔录、取证笔录、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李峰手机部分电子证据截图、微信账号提取、微信交易账单明细、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证人田某、游某、乔某、铁某、周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指认、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李峰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李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峰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峰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及毒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英
人民陪审员 陈俊梅
人民陪审员 罗 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莎
【总结】
被告人李峰因多次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李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