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03刑初613号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亮,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住扬州邗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2日被扬州市公安邗江分局取保候审。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刑诉〔2021〕463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6月6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黄亮酒后驾驶苏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棠院小区门口在建路段处,发生自摔事故,致被告人黄亮受伤,车辆受损。
经检测,被告人黄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9mg/100ml。
被告人黄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亮的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黄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亮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田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才
书 记 员 祝歆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