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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审判的抢劫罪法院怎么回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最高法刑申601号



李某某:

    你因抢劫一案,对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1997)瓦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2003)大刑再字第6号刑事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刑申381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你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检举了他人犯罪的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再审判决没有认定你有重大立功情节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你与赵某、宫某、金某某等人在辽宁省瓦房店市市委附近、瓦房店市煤矿附近多次实施抢劫,造成一名被害人轻微伤,劫得现金及皮大衣、毛领、BP机、香烟等物品。
    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审讯宫某时的情况回忆等材料反映,你到案后,供述了你伙同赵某、宫某、金某某等人的抢劫事实;后又供述称,你听宫某说过,宫某还曾伙同他人多次抢劫。公安人员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对宫某进行讯问,宫某供述了伙同李某某抢劫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犯罪的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你虽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你听宫某说过宫某还曾伙同他人多次抢劫的情况,但你的供述内容不明确,更未具体指明宫某何时、何地对何人实施了抢劫。原判认定的宫某所实施的抢劫犯罪中,除宫某伙同李某某抢劫他人人民币400元一起外,其他起抢劫犯罪,你均亦参与共同实施,宫某所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此,你显然不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你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多次抢劫,原判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