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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

容留卖淫即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向其提供卖淫场所,这里的提供卖淫场所,不仅包含专门的营业店面,也包含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将自己的住房提供给他人使用,容留卖淫罪不以非法获利为构成要件,即出于“情面”将自己的场所出借给他人,即便没有获取任何非法收益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以下情况构成容留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容留2人以上卖淫的; 2.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 3.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是是容留卖淫行为; 4.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容留10人以上卖淫; 2.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5人以上卖淫;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罚金数额: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两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两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