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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案莫焕晶放火、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莫焕晶,女,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高中文化,家政服务员,户籍地东莞市××镇××大街××××巷×号,暂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公寓×幢×单元××××室。2017年7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2月9日以(2017)浙0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莫焕晶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6月4日以(2018)浙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放火、盗窃事实
    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身负高额债务,并为躲避债务于2015年到浙江省、上海市等地打工。   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公寓×幢×单元××××室被害人朱某(女,殁年34岁)、林某1夫妇家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某家的项链、手镯、手表等财物进行典当,得款189192元,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733元的财物未被赎回。莫焕晶另以在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某借款114000元。上述钱款均被莫焕晶赌博挥霍。
    2017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莫焕晶使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当晚盗窃朱某家积家牌手表典当所得的37500元,为继续筹集赌资,决定采取在朱某家中放火再帮助灭火的方式骗取朱某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借钱。22日2时至4时许,莫焕晶通过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火容易慢燃吗”“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与放火有关的信息。4时55分许,莫焕晶在朱某家客厅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朱某及其子女林某2(被害人,男,殁年10岁)、林某3(被害人,女,殁年7岁)、林某4(被害人,男,殁年4岁)四人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室房屋、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其中,××××室精装修、部分构件材料和××××室及该单元××××室、××××室幕墙的损失共计2577052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莫焕晶所住房间内提取的作案工具黑色打火机及赃物手表、项链、手镯等物证的照片,当票、赎当凭证、收款收据、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朱某、证人胡某和莫焕晶等人报警的报警记录、证实莫焕晶负有高额债务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杨某、吴某、黄某、麦某1、麦某2、张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火灾现场调查报告、消防调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莫焕晶案发前通过手机上网查询与放火有关信息的手机检验报告、现场监控视频、典当公司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莫焕晶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盗窃事实
    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莫焕晶在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间,盗窃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路××××花园×幢××××室被害人徐某家的茅台酒2瓶,被发现后赔偿钱款;多次盗窃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楼×××被害人周某家的戒指、项链等财物进行典当,被发觉前赎回归还;盗窃上海市××路×××弄×××号李某家同住保姆被害人汪某的现金6500元,被发现后退回钱款。
    被告人莫焕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戒指、项链等物证的照片,当票复印件,证人麦某1、李某、王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徐某、周某、汪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莫焕晶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事实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莫焕晶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焕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焕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莫焕晶经预谋在高层住宅内放火,致四人死亡和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莫焕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莫焕晶多次窃取他人巨额财物,但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莫焕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8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莫焕晶以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明生


审  判  员    侯宏林

审  判  员    范冬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