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 (2022)云03刑监4号
原审被告人温绍春犯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原审被告人郭开平犯诈骗罪一案,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5日作出(2020)云03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温绍春不服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云03刑终4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规定,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温绍春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未判处罚金,存在错误。二审法院受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故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一、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院(2020)云03刑终433号案中被告人温绍春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进行再审;
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