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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姚某元,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安市**县**乡宁羌村二组,系姚某元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齐某盘,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安市**县**乡宁羌村二组,系姚某元之母,姚某元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忠,男,汉族,高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现住**县**镇**村岭**1组106号,湘H0***25车驾驶员。电话:0731-83***670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袁某彬,男,汉族,中专文化,1982年7月27日出生,现住长沙县青山铺梅素村砖屋里组,湘H0***25车主。电话:138****9321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八一路**岭鸿飞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萍,该公司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南**通信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东方明珠北栋427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县营业服务部,地址:**县星沙开发区金茂路290号。

负责人

邵阳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周忠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共同赔偿1、死亡赔偿金12293.5元×20年=245870元;2、丧葬费9855.48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8991元×20年×2人=359640元;4、误工费5000元;5交通费5000元;6、伙食费2000元;7、住宿费2000元;8、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729465.48元。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25日20时11分许,周忠驾驶湘H0***25号小车沿漓湘路由西往东驶至长沙县星沙镇星城国际路段时,因在雨天未确保安全车速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姚某元(男、25岁、系景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何倩倩(女、27岁、大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当时怀有三个月身孕)相撞,致使姚某元当场死亡,何倩倩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何倩倩与姚某元系合法夫妻。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09]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周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彬系湘H0***25小车的实际车主。周忠作为红海公司员工被派遣至联创公司工作,湖南联创通信有限公司作为周忠的用工单位,双方签订了《上岗协议》,且周忠开车是受湖南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的指派,执行维护机站设备的任务,系红海公司与联创公司的共同职务行为。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长沙县营销服务部与被告袁某彬就湘H0***25号小车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依法应赔付死亡赔偿金二十万给原告。

综上所述,周忠作为红海公司的员工被派遣至联创公司工作,其驾车系联创公司与红海公司的共同职务行为,袁某彬作为法定车主,湘H0***25车也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各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更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姚某元、齐某盘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