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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后私奔生育孩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郭某勤,男,1972年**月**日生,汉,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十字村。2010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瑞,男,汉,19**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十字村油榨组,租住**托运城27栋。电话151****2819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瑞重婚罪有期徒刑3年;

2、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瑞赔偿自诉人精神抚慰金5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瑞为自诉人彻好已分好的池塘中心的石头界线基脚。
    邵阳律师事务所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刘某瑞与自诉人系同村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并成为好朋友。被告人长大成农后,因与妻子性格不合而离婚。自诉人念及与被告人是好朋友常邀被告人到家里喝酒,劝解被告人何愁天下何处无芳草。熟料被告人却对自诉人妻子杨某春心生邪念,趁自诉人在外务工时,与自诉人妻子杨某春勾搭成奸。自诉人万万没有想到,本为劝解被告人,反而引狼入室。2006年正月,被告诱骗杨某春私奔他乡并卷走自诉人十年存款8万余元。为了小孩,自诉人到处寻找杨某春,耗时7个月,跑遍上海、广东、浙江、安徽等地。最后于7月份在**县城红岭路发现被告与杨某春租住同居的事实。自诉人害怕被告人妹夫等人(在**很有势力),胆战心惊地将杨某春带回家。尔后,自诉人将被告人与杨某春私奔的事实告知了杨某春娘家人,请大家解劝杨某春。杨某春口头答应改正,可是20天后被告人又将杨某春诱骗他处同居。自诉人反复寻妻未果。

自2006年正月开始,被告人公开与杨某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先后生下两个男孩,2007年4月18日大儿子取名刘某畅,2009小儿子取名刘某官。期间自诉人家人及杨某春家人也多次劝解被告人,希望被告人不要破坏自诉人的家庭,放自诉人和杨某春一马。而被告人不但不听劝解,反而变本加厉,索性将其与杨某春生的两个儿子上了家谱,书面载入历史。

2010年正月初7,自诉人家与被告人家及郭某生家欲将三家共有的一口水塘划分到户。三家均同意按该水塘所灌溉的面积进行分配。正月初8,三家在生产队长陈某达的主持下刚分好,被告人胞兄刘某凡反悔称要为其家里留条出路。这样先后反复分了三次才分好。初9,自诉人按分好的份额砌好界石,尔后,被告家又不同意。经乡村两级领导做工作,均被被告家将干部骂走。

2010年正月12日,村支书朱某先,组长陈某达应被告人家人的要求前往处理。被告人要求与自诉人家以地换地,为被告人留一条路出进。被告人趁村组干部协调之际,擅自将自诉人彻好的界石掀翻推倒。自诉人家人发现后问是谁干的。被告人应声答道“是老子撬的,哪个狠崽有种就过来,看我打得他死吗。”自诉人欲前去与其论理,孰料被告人扬手一砖头砸向自诉人,紧接着又举起铁耙狠狠挖向自诉人,由于用力过猛,铁耙竟深陷土地难以拨出。自诉人见被告行凶欲置人于死地,遂用锄头去挡,恰好被告人头部撞在自诉人的锄头上。与此同时,被告人的父亲刘某秋,胞兄刘某凡分别持刀和钢钎打伤自诉人右手臂、左侧脑,经鉴定构成轻伤。

2010年8月6日派出所通知自诉人回**县处理该案件。8月19日自诉人回家时经怀化火车站派出所盘问主动归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仗势欺负弱小的自诉人,霸妻占地,公开与自诉人妻子杨某春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两个儿子。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自己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情节极端恶劣,影响极坏,伤风败俗。给自诉人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据此,自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更望判如所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郭某勤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