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林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何某林,男,汉族,1955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市**区肖家排社区肖家排2栋301号,系何*倩之父。电话:138****911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惠,女,汉族,1956年4月24日出生,地址同上,系何**之母,何某林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忠,男,汉族,高中文化,1983年2月4日出生,现住**县**镇**岭**坡1组106号,湘H***25车驾驶员。电话:0731-83****70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袁某斌,男,汉族,中专文化,1982年7月27日出生,现住长沙县青山铺梅素村砖屋里组,湘H***25车主。电话:13875829321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八一路袁家岭鸿飞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周*萍,该公司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湖南**通信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杨家山东方明珠北栋427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附带民事讼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长沙县营业服务部,地址:长沙县星沙开发区金茂路290号。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周某忠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共同赔偿1、死亡赔偿金12293.5元×20年=245870元;2、丧葬费9855.48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8991元×20年×2人=359640元;4、误工费5000元;5交通费5000元;6、伙食费2000元;7、住宿费2000元;8、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729465.48元。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25日20时11分许,周某忠驾驶湘H***25号小车沿漓湘路由西往东驶至长沙县星沙镇星城国际路段时,因在雨天未确保安全车速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姚龙龙(男、25岁、系景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何倩倩(女、27岁、大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当时怀有三个月身孕)相撞,致使姚*龙当场死亡,何倩倩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何倩倩与姚龙龙系合法夫妻。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公交认字[2009]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周某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斌系湘H***25小车的实际车主。周某忠作为**公司员工被派遣至**公司工作,湖南**通信有限公司作为周某忠的用工单位,双方签订了《上岗协议》,且周某忠开车是受湖南**通信有限公司的指派,执行维护机站设备的任务,系**公司与**公司的共同职务行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长沙县营销服务部与被告袁某斌就湘H***25号小车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依法应赔付死亡赔偿金二十万给原告。
综上所述,周某忠作为**公司的员工被派遣至**公司工作,其驾车系**公司与**公司的共同职务行为,袁某斌作为法定车主,湘H***25车也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各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更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林、朱某惠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