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为何要设置仲裁前置?
我国关于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
之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以及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都对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作出了规定。
劳动仲裁为何要仲裁前置?现实中,大多数劳动者认为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大大拉长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增加了维权的难度;而大多数劳动法实务工作者在工作中也很少探究仲裁前置的底层原理。
对于劳动仲裁前置的逻辑有清晰认识,不论是对劳动者还是劳动法实务工作者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20世界80年代之前,我国并没有国家层面的劳动法律,此时劳动关系没有法律调整,而是主要通过劳动部发布的政策命令对劳动关系做出调整。
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部在我国劳动领域起到了奠定基础、无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颁布了大量国家层面的劳动立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重要的劳动法律,此时的劳动行政部门被定位成执法者角色。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劳动行政部门在计划经济时代积累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
相比于之前不处理劳动纠纷的法院,其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加得心应手。
在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纠纷前置程序,不仅能够减轻法院负担,还具有及时、程序简单的优点。
综上,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实际情况以及实践需要的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