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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公益诉讼案件。

      用人单位以我的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委托人因此不服并申请法律援助维权。

      委托人于2015年12月15日入职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为保洁员,基本工资为2300元/月。

      2022年4月1日,用人单位以委托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了与委托人的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与委托人的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劳动的,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颇有争议,司法实践当中也有不同的判决案例。

      笔者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劳动的,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非但没有终止与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和通知委托人办理退休手续,反而继续让委托人工作,该事实证明,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仍然都有和委托人继续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客观上委托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数年。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而非“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据此规定,委托人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还需同时满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否则,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

      而委托人直至开庭审理也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认为,“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准”。

      据此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也不当然终止。

      且目前并没有法律禁止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据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以委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与委托人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终止与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应当承担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