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用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双倍工资差额?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系列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案件。
入职时,用人单位曾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借口不予签订。
此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直至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不承担双倍工资差额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须在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劳动者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二是要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劳动者。
否则,用人单位仍要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应当及时在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减少用工风险。
当然, 对于此类案件,可从“仲裁时效”角度进行抗辩,以最大限度降低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