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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哪些?赔多少?[交通事故]

  随着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和道路网络的不断扩展,交通事故的发生愈发频繁。这些不幸的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身心上的巨大痛苦,还涉及到复杂的法律赔偿问题。   为了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泽州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焦利利从赔偿项目及标准、赔偿责任主体、赔偿方式三方面进行普法。   本期作者      焦利利   泽州法院   行政庭副庭长   (一)赔偿项目及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案件实际审理为准。   1. 人身损害赔偿   医药费   计算公式: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   2、对于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计算公式: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天)×误工期限(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65(天)×误工期限(天)   护理费   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①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   计算公式: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2、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丧葬费   计算公式: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计算公式: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公式: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 财产损害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   间接财产损失:通常包括车辆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   (二)赔偿责任主体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方式   1. 自行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后履行赔偿义务。   2. 调解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   3. 诉讼   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