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时还可能适用法定继承吗?
元解放父母早亡,他和妻子窦梅育有一子元来,一女元去。他是一名搞“空气循环发动机”的民间科学家,为了搞科研方便,他一个人租住在远郊农村。
现在,元解放不幸遇害了,大家来到他的租住地,处理他的身后事。
现场找到元解放的一份自书遗嘱,大意为:名为“光明种子”的研究手稿、图纸由元来继承,希望他子承父业,将这项研究发扬光大,造福人类;名为“盘古系统”的科研器材和原材料由窦梅和元去各继承一半,希望一家人齐心协力,共创辉煌;空气循环发动机的半成品“新纪元1号”遗赠给同道丁二、“新纪元2号”捐赠给中华宇宙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希望科研之火越烧越旺。
众人读完遗嘱后唏嘘不已。原来,丁二就是杀害元解放的凶手。他听元解放说其马上要成功了,想夺取元解放的“科研成果”,遂谋杀了元解放,目前丁二已经落网,被关押。而中华宇宙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在元解放去世前三个月就倒闭了,注销了。
元来和元去商议后表示两人放弃继承“光明种子”“盘古系统”窦梅看完遗嘱后不解地问:“奇怪,老元的遗嘱里怎么没提到我们俩的房子和存款啊?”在场的几位元解放的同道,都轻轻地摇了摇头,其中一人说:“弟妹啊,你是不了解这些东西到底有多宝贵。房子、存款在老元心里根本无足轻重,不能比的。我们都是一心搞科研,为人类进步而努力奋斗的平凡却又不凡的人!"
请问:元解放的遗产到底应根据遗嘱继承,还是适用法定继承?
律师解答
元解放的遗产中,一半的“盘古系统”根据遗嘱由窦梅继承;其余遗产均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 1154 条为【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条款。有遗嘱处分的财产的,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继承权、受遣赠权既然是权利,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自然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现实生活中,常有因顾念亲情、不愿履行遗嘱所附的义务、不愿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等原因,自愿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的情形。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具体情形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遣嘱,情节严重。
“受遺赠人丧失受遺赠权”是《民法典》新增的規定,内容与遺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基本一致。但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可因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则没有类似规定。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主体消亡会导致客观上的遗嘱继承不能。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其主体消亡的情形只有死亡这一种。受遗赠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可能有个人死亡、组织终止的情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无效,自然适用法定继承(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未处分,自然也应适用法定继承。
同一件遗产上只可能适用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中的某一种。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但如遗嘱继承中出现了前述五种情形,则相关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上文案例中,元来和元去放弃继承的“光明种子”和“盘古系统”丁二因杀害元解放丧失受遗赠权的“新纪元1号”,中华宇宙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因先于元解放终止无法继承的“新纪元2号”,元解放遗嘱中未提及的房屋、存款,均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律师提示
1、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2、遗嘱继承人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自然人。受遗赠人可以为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绝不可能是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