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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中的胎儿预留份额如何处理?


 

 

孟娇蕊和老公文振保本结婚后一直没要孩子。熬不过“七年之痒”的文振保出轨了,要强的孟娇蕊主动提出了离婚。

文振保提出,自己是孤儿,无依无靠,而孟娇蕊有娘家,还有去处,所以这套登记了两人名字的婚后购买的房子希望能归自己。孟娇蕊冷笑了一声,说:“都归你。”两人去民政局办了手续,离婚协议载明,房子归文振保,各人名下存款归各人,孟娇蕊约等于净身出户

离婚半个月后孟娇蕊才发现,自己居然已经怀孕一个多月了。胎儿16周左右,文振保和胎儿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胎儿确实是他的骨血。文振保喜出望外,让孟娇蕊生下胎儿。孟娇蕊虽然厌恶文振保的嘴脸,但孩子是无辜的,她也想留下这个小生命。

人生无常。胎儿32周时,文振保突然发生了车祸,当场死亡。

孟娇蕊咨询律师,律师告诉她,按照法律规定,文振保的遗产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鉴于该还没出生的胎儿成了文振保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准继承人,胎儿出生后,文振保的遗产将全部由其继承。孟娇蕊问:“为什么不是现在就继承呢?”“因为胎儿还没出生,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律师回答。

快到临产期了,孟娇蕊住院观察。医生检查发现胎儿胎位不正,还有脐带绕颈,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胎儿被顺利取出,但很遗憾,胎儿出生时已经没有了心跳、呼吸。

请问:胎儿娩出时是死体,文振保留下的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文振保留下的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因无人继承,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 1155条为【胎儿预留份额】条款、第1160条为【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条款。

《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里的胎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即遗腹子。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不是民事主体。但胎儿终会出生,会成为一名自然人,其生存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且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具有劳动能力,故法律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称为“胎儿预留份”。遗腹子属于弱者,这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为胎儿死体不算“自然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此处法定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并非胎儿,而是指原来的被继承人。因为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可能有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对于一些鳏寡孤独之人,却可能因为既无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导致其遗产成了无主财产。无主财产不存在继承问题,归国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该财产归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集体所有制组织”,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如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民法典》第 1160 条限定了归国家所有遗产的用途为“用于公益事业”。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实现了遗产的物尽其用。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培育民众良好的国家认同感,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上文案例中,孟娇蕊所怀的胎儿是文振保的遗腹子,依法应为该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文振保是孤儿,没有父母;他和孟娇蕊离婚了,也没有配偶;他唯一的子女就是这个还是胎儿状态的遗腹子。所以,如果胎儿正常出生且存活,就会成为文振保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他的全部遗产。但因为胎儿娩出时是死体,所以文振保的财产就成了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律师提示

1为胎儿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不是说胎儿有继承权。为胎儿保留其继承份额是继承中的特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用遗嘱的方式剥夺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有多名胎儿的,每名胎儿都应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判定胎儿娩出时情况的时间节点,就是胎儿呱呱坠地的时间。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就是婴儿。即使婴儿存活不久就死亡了,哪怕只有一两分钟,该婴儿就是被继承人,婴儿刚刚继承的“保留的继承份额”就是婴儿的遗产。

3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而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 1131 条的规定可以分給适当遺产的人提出取得遣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其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