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共有财产时如何处理?
时流光和季桓一共生育了三名子女:长子季有思、次子季有想、女儿时溢彩。妈妈时流光格外偏爱小女儿,所以早早就写好了遗嘱,称:“本人时流光去世之后,本人所有的财产均由本人女儿时溢彩一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夺取。”
遗嘱写好后,时流光就偷偷地把遗嘱用信封封好,郑重其事地交给了时溢彩,叮嘱时溢彩一定要好好保管这封“信”,等自己去世后才能打开看。那时的时溢彩才十六七岁,两个哥哥也还没结婚,一大家子住在父母结婚后购得的小房子里,虽然比较拥挤,但热闹又融洽。
后来,两个哥哥和时溢彩都陆续结婚生子,搬了出去。没几年,这套小房子也动拆迁了,一共分得两套房屋。季桓和时流光商议后决定: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一套写时流光的名字,一套写季桓和两个儿子的名字。
又过了几年,时流光因病去世。时溢彩拆开了妈妈留给她的那封“信”,读罢泪流满面。
时溢彩提出,房屋产权人为时流光一人的那套房屋,按遗嘱由她一人继承,应该直接将该房屋的产权人更名为她一个人。
请问:房屋产权人为时流光的那套房屋应否将产权人更名为时溢彩一人?
律师解答
该套房屋虽然登记在时流光一人名下,但应属于时流光和季桓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该房屋的一半分出为季桓所有,剩下的一半为时流光的遗产,由时溢彩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 1153 条为【共有财产中遗产的认定】条款。此条是关于遗产分割中涉及共有财产时如何处理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遗留的财产,一般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但有时是被继承人和他人共有的财产,最常见的便是房屋。
此时,应先厘清该共有财产中的哪些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哪些份额属于他人的财产。之后才能进行继承。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按《民法典》规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 1063 条第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依照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对失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一人一半。该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分出被继承人配偶的一半,剩下的一半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就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比如农村宅基地房屋如果是一家人共同翻建的,就是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中被继承拥有的份额才是遗产,才可以继承。
上文案例中,时流光与季桓为夫妻关系,动拆迁安置房由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拆迁而来,因此,即便该套动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上只有时流光一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又无其他约定,则该房屋只有一半为时流光的遗产。
律师提示
1、如果被继承人拥有的共有财产既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也不是家庭共有的财产,也可参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理。
2、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即为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因继承而需要明确家庭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拥有的份额时,一般最简单的算法就是,有几名共有人,则被继承人就拥有共有财产“几分之一”的份额。
3、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