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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该怎么分?


 

 

秦礼与前妻离婚后,儿子秦天归他,女儿秦云归前妻。两年后,秦礼和游芳结婚,后生育一子秦风。

转眼间,20多年过去了,一年冬天,秦礼突发心梗,猝死了。秦礼留下了两套房子、若干存款、股票等遗产,没有遗嘱。料理完秦礼的丧事,大家坐在一起,开始商议遗产继承的事情。

游芳说:“你爸留下的遗产,我看我们四人均分就行了。"

秦风说:“爸爸留下的房子、存款、股票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得先扣除我妈的份额,剩下的一半才算是爸爸的遗产。而且爸爸是和我妈一起生活的,平常也是她照料爸爸,我觉得我妈应该多分一些,起码多分 10%?"

秦云不高兴地反驳道:“我觉得,阿姨平常对爸爸也算不上多好!爸爸整天说饿得慌,得亏我住得近,经常喊爸爸去我家'开开荤’!依我看,阿姨不少分就不错了,就别多分了吧?"

游芳解释道:“老头子怎么可能饿着啊,他有'三高’,吃东西当然要注意!他那是馋的,你说话可要讲良心啊!"

   秦云还想争辩,秦天拦住了她,:“咱们这事,还得依着法律规定来。我就说三点,讲得不对的话,大家多指教。第一,我炒股赔了,欠了一屁股债,房子都抵押出去了,我这个应该算'生活有特殊困难”,《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应该予以照顾。第二,我们几个呢,除了小风,都是要么出过钱,要么出过力的,小风大学刚毕业,没给爸爸花过一分钱,他这种情况算"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三,分配遗产应当按照方便实际的原则来处理,现在这套房子,就归阿姨;股票呢,就归我;另一套房子和存款呢,就大家分分好了。

最终四个人也没商量出一个结果来,不欢而散。

请问:四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该怎么分呢?

律师解答

四个继承人中,游芳应适当多分遗产,秦天、秦云、秦风三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 1130 条为【遗产分配的原则】条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两个人就一人一半,三个人就每个各1/3,以此类推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方面的条件大致相近,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基本相同。

假如出现了“不一般”的情况,相应继承人就可以受照顾、多分、少分乃至不分。具体情况如下: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即适当多分,优先分配(比如大家都要房子时,该继承人可优先取得房屋产权)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两个条件只需具备之一即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另外,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此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但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是种权利,继承人当然也可以处分自己的继承权。因此,经过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继承遗产。

上述案例中,秦天炒股亏损欠债并抵押房屋的情形,并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他也不“缺乏劳动能力”,故其不能依据此种情形要求多分遗产。游芳属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秦云指责游芳让父亲挨饿的讲法,不符合客观实际,不应据此让游芳少分遗产。秦风刚工作,收入有限,不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能以此为由给他少分或不分遗产。

 

律师提示

1.《民法典》第 1130 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2.继承人主张自己应受照顾或多分遗产,应举证自己有“受照顾”或“多分遗产”的情形存在。继承人主张其他继承人有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的,主张的继承人应举证其他继承人有相关情形存在。

3.各继承人就遗产份额不能协商一致解决,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