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继承人也可以分得遗产吗?
田维的妻子项某突然不告而别,再无音讯。从此,田维与年幼的女儿田禾相依为命,父女俩也经常一起去探望田维的亲叔叔田寿。田寿孤身一人,除了田维,再没有别的亲属。
后来田禾考取了某一线城市的大学,毕业后就在该城市成家立业了。于是,田维一个人上班、下班,一个人吃饭、睡觉,一个人去探望、照顾田寿。
田寿的退休金微薄,田维对叔叔是既出钱又出力,还给叔叔买了老年人手机,让叔叔有事给他打电话。田寿有时会打电话让田维去陪他看病,帮忙填些表格,有时喊田维来喝点小酒,拿他买给田维的瓜果蔬菜鸡鸭鱼肉。
转眼间,田维也退休了。但他仍旧时常去田寿那里,除了一些力气活干不动了,其他一切照旧。
有天半夜,田维犯了急性阑尾炎,在屋子里疼得直打滚,不停呻吟,得亏年轻的邻居海涛听到,不仅开车送田维去医院,还跑前跑后帮忙办理住院手续。田维出院后特意登门感谢海涛,两人相谈甚欢,一来二去成了忘年交。平常海涛会帮田维打扫卫生,干些力气活,也陪田维聊天下棋,带上田维出去旅游,偶尔替田维缴纳一些可以网上缴纳的费用。田禾知晓后,十分感激,并拜托海涛多多照顾田维。
一天,田维在家换灯泡时,不慎触电身亡。此时,田寿仍然健在,但已身患重病。
田禾回来处理田维的后事。其间,居委会有人提醒田禾,海涛帮了田维很多忙,平时也经常照顾田维,田禾应该从田维的遗产里适当分给海涛一些。田禾深以为然。社区法律顾问某律师又提出,田寿主要依靠田维扶养,也应该适当分一些遗产给田寿。可田禾觉得,田维也好,自己也好,都没有法定义务赡养田寿,况且田寿自己也有退休金,故不应分给田寿遗产。
请问:田寿、海涛有权适当分得田维的遗产吗?
律师解答
田寿、海涛都有权适当分得田维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 1031 条为【酌情分得遗产权】条款。酌情分得遗产是与继承、受遗赠等方式并列存在的一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其主体是继承人以外的人。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本来与被继承人之间均无法定扶养义务,但是出于道德因素或其他原因,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扶助关系。
基于此,对非继承人赋予酌情分得遗产权,既有利于弘扬尊老爱老及矜老恤幼的传统文化,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故《民法典》规定可以分给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适当的遗产份额。同时,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虽然《民法典》没有对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
应达到的扶养程度进行规定,但“扶养较多”显然应理解为该扶养行为并非偶然的、次要的、等价有偿的,而应为经常的、比较重要的、无偿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田寿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田维扶养的人,故田寿可适当分得遗产。海涛的开支、日常照料、积极抚慰等行为可认定其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律师提示
1.我国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较窄,所以该条规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可能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某种血缘关系,但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并不是取得适当分得遗产权的要件。
2.在分给《民法典》规定的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3.如果当事人对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得遗产的比例协商不成,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