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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吗?

 

 

程厚佳和妻子丁琳离婚后,带着10岁的二儿子程翔与丧偶、有一对双胞胎女儿的邬君茜再婚,五口人住在了一起。

邬君茜将程翔视为己出,悉心抚养、教育。何玫、何瑰两个姐姐也对程翔关怀备至,两年下来,一家人的感情越来越融洽。邬君茜因此产生了收养程翔,从继母成为养母的想法。

邬君茜征询了程翔生父程厚佳、生母丁琳的意见,两人都同意送养程翔给她。她又在网上查询了有关收养的规定,按照要求备齐了资料,约齐了相关人员,约好了时间,兴冲冲地来到民政机关,办理收养程翔的手续。

工作人员发现程翔已经12周岁了,就问程翔愿不愿意被邬君茜收养。程翔看了看一脸期待的继母邬君茜、微笑的生父程厚佳以及一脸无所谓的生母丁琳,摇了摇头,说:“我不愿意。”

程翔指了指邬君茜,说:“我愿意叫她妈妈。”又指了指丁琳,说:“但我真正的妈妈只有一个。大人们都愣住了。

请问:继母邬君茜到底能否收养继子程翔呢?

 

律师解答

继母邬君茜具备收养继子程翔的条件,但因为已经年满8周岁的程翔本人不同意被收养,所以邬君无法收养程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 1100 条为【收养子女的人数】条款、第 1103 条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条款、第1104条为【收养送养自愿】条款。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有了特定的“继父母与维子女”的法律关系,也形成了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而且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和准备收养该子女的继母或继父也共同生活在一起,便于抚养教育保护该子女。因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非常宽松,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条件限制,也不受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即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就自己被收养这样的重大事宜发表自己的意见,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尊重其意愿,不得违背其意愿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因此,依照《民法典》第 1104 条的规定,因为已经年满8 周岁的程翔本人不同意被收养,所以邬君茜无法收养程翔。

律师提示

1.收养子女的人数限制,是指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的客观情况,一般不及于过去(如有子女但之前夭折的)与将来(如若年后又再生有子女的)

2.继父母依法收养继子女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为养父母和养子女了。此种情形,即便之后养父母、养子女之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相应权利义务也仍然存在。

3.“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中的“同意”,一般以书面意见为佳;被收养人书写有困难的,应全程录音录像留存;有条件的,可到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