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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有什么特殊规定?


 

定居国外多年的华侨段素秋离婚了,儿子判给了前夫,她为了散心,带着女儿回到了国内。

段素秋的大哥段素春是当地小有名气的画家,有三个儿子:一对双胞胎段思梅、段思兰,小儿子段思竹。段思竹才8岁,不仅长得和姑姑段素秋十分相像,而且和段素秋母女两人十分投缘,相处融洽。一来二去,段素秋就萌生了收养段思竹的念头,她向段素春夫妇提出后,他们夫妻二人也没有异议。

因为对国内的收养政策不了解,段素秋拨通了民政局的咨询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在得知段素春夫妇没有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段素秋和段思竹也才相差二十几岁,段素秋已经生育了一子一女等情形后。答复段素秋:她不符合收养条件,不能收养段思竹。

当天晚上,段素秋上网查询有关规定,得知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是有特殊规定的,而且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第二天,她又一次拨通了民政局的咨询电话,这次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在得知她是被收养人的姑姑且是华侨后,答复她可以收养段思竹。

  段素秋糊涂了,不清楚自己该听谁的。

请问:段素秋依法能否收养侄子段思竹?

 

  律师解答

段素秋可以收养侄子段思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 1099 条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条款。血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姑母、姨母和侄子侄女、外塄外甥女等非直接关系的亲属都是旁系血亲。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俗称“过继”,基于血亲之间天然的联系、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原因,法律对此不应有过多限制。因此,《民法典》规定,此种情形的收养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同时,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前述特殊规定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上述案例中,被收养人段思竹是收养人段素秋的哥哥的儿子,两人为姑侄关系,段思什是段素秋同辈旁系血亲(段素春)的子女,且段素秋为华侨,故其可以适用前述所有的特殊规定。

 

律师提示

1.三代血亲的算法: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祖父母为三代;往下数自己算起为一代,至子女为二代,()孙子女为三代。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辈的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辈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外甥()

2.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必须是中国国籍。一旦加入了外国国籍,就是外籍华人,不能称为华侨了。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至少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

3.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5)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视为华侨。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即便符合“视为华侨”的情形,也均不能视为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