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尚佳音生完儿子雷润辰以后,还想再生一个女儿。但因为疾病的原因,她丧失了生育能力。每次看到别人家的女儿,她总是禁不住幻想,自己如果有个女儿,该是什么样子呢?
她的丈夫雷雨看她这个样子提议:"要不咱们收养一个女儿吧?"尚佳音上网搜索了关于收养人的条件规定,发现自己完全符合。于是,第二天,尚佳音就去本地福利机构提交了收养一名小女孩的申请,填写了表格,提交了资料。福利院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会再安排尚佳音来寻找适合被收养的小女孩。
几天后,正当尚佳音指挥着雷雨和已经上高中的雷润辰在家里为女儿的到来布置房间时,她接到了福利院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电话里,工作人员告诉她,因为她的丈夫雷雨在二十几年前有猥亵幼女的犯罪记录,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所以她的收养申请没有通过。挂了电话,一脸阴沉的尚佳音冲着不明就里的父子俩甩下一句:“姓雷的,离婚!”然后就进了卧室,反锁房门,久久没有出来。
请问:《民法典》对收养人条件有什么规定?
律师解答
《民法典》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为:
(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敢养子女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30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098 条为【收养人的条件】条款。此条规定的5项收养人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有任意一项或多项不具备的就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禁止收养子女。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第4项: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与《收养法》(已失效)相比,这是《民法典》增加的一个条件。虽然说有犯罪记录的人大部分会被改造好,重新回归社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犯罪记录的人重新犯罪的概率比普通人要高。基于此,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收养人条件上,要避免或尽量减少这种可能的、潜在的侵害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发生,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对于什么样的犯罪记录属于“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性犯罪记录肯定属于“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案例中,尚佳音本人完全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但因尚佳音是已婚人士,收养关系的建立必然及于其丈夫雷雨。收养关系建立后,尚佳音是养母,雷雨就是养父,被收养人必然要和尚佳音、雷雨共同生活。因此,也需要对雷雨是否具备收养人的条件进行审查。而雷雨在二十几年前有猥亵幼女的犯罪记录,这显然是一种“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由此尚佳音也被雷雨牵连,无法收养念念不忘的女儿。
律师提示
1.《民法典》并未载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种类。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两类疾病:(1)鼠疫、霍乱、艾滋病等严重的传染病;(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民法典》并未载明“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种类。笔者认为,如果收养人有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适合再收养未成年人的。若收养人有与“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无关的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在符合本条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应该还是可以收养子女的。
3.如前所述,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仅其本人应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其配偶也应该同时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