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生前的抚恤金,生母继母该让谁来继承呢?
26岁的小王生前是湖北省广水市的一名消防队员,2015年因公牺牲后,遗有抚恤金163.4万余元。
小王父母离异,从小就与父亲老王生活成长。就在老王陆续领取此款时,22年未一起生活的生母林某突然现身,声称老王瞒着她独签这份协议,有失公平。这笔抚恤金她也应有份,且应分得其中一半。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于2015年11月将老王告上法庭。后法院将小王的继母李某也追加为原告。
开庭后,林某请求法院判决她和老王各按50%分割这163.4万余元抚恤金,另外要求持《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正本。林某称,这是儿子留给她的唯一精神寄托。而相关人员透露,该证明书日后可能会带来民政部门的相关福利。老王则称,离异后,林某对儿子既未探望,更未抚养,没有资格领取这笔抚恤金和持有该证明书。
法院审理后酌情认定老王应分得50%份额。林某及李某在小王生前都曾对其尽过抚养义务,各享有25%的份额。而《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是荣誉的象征,并非民事权益,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面对一审判决结果,双方都不是很满意,是否上诉,还在考虑中。为什么22年未曾出现的生母林某可以分得这笔抚恤金?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她为什么还有继承权呢?
抚恤金并非遗产生母与继母均享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王、林某、李某都是小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从报道中我们得知,林某虽然在离婚后未对孩子进行抚养义务但并非遗弃,所以林某有权继承孩子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继承顺序,生母及继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母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同样享有孩子遗产继承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不符合法律的特征,应有别于遗产。根据我国的政策,享有抚恤金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抚恤金的分配应进行均分,但根据实际情况父亲和继母抚养了被继承人可多进行分配。
生前财产和权利不能都被继承
那么,小王生母林某想要继承儿子的生前荣誉,为什么会被拒绝呢?
生前荣誉(证书、证明)具有人身依附性质,依法不能继承。因生前荣誉(证书、证明)仅仅作为对死者生前行为的肯定,不是具体的民事行为,不产生民事权益,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这也是法院对该项请求不处理的原因。
除商业保险金、死亡赔偿金、股权等财产需特定问题特定分析外,不能继承遗产的还包括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继承遗产的数额会有所差别
其实,在我们身边类似父母不抚养孩子、孩子不赡养老人,最后又来寻求继承权的案件非常多,也使得不少人对继承产生误解,认为只有尽义务了才有继承权。魏雷明认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孩子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反之则少分或不分。即使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孩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母亲死亡时只要孩子不存在上述《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孩子仍然对母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但是在具体分配数额上较尽抚养义务多的子女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