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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余额宝理财、网店等新型财产怎么分?

摘自 | 福建高院
在夫妻要求分割的财产中,除传统意义上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外,还出现一些新类型的财产分割。到底该如何分割处理?看法院判决的案例。
案例回放
案例1:支付宝微信钱包余额宝
在周女士与温先生的离婚诉讼中,周女士提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要求分割温先生名下的支付宝及余额宝账户中的款项,并称温先生那里应该有20余万元夫妻共同存款。
我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并没有其他夫妻共同存款。”温先生辩解。周女士对此质证,称温先生曾陆续将支付宝内余额转入余额宝中,金额将近18万余元。
法院做法:
对温先生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流水进行汇总、梳理,对转入余额宝金额和转出余额宝金额进行统计,扣除温先生转出余额宝的合理支出,推定温先生的余额宝账户中尚存16万余元,并对此分割。
小贴士:类似于分割银行存款
支付宝、微信钱包除了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便捷支付服务外,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储蓄功能。存入余额宝的款项虽是购买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随取随用或直接用于购物的特点,具备理财和储蓄的双重功能。
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均可主张对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内余额进行分割,也可主张对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余额进行分割,这类财产在分割时与银行存款的分割类似。
网络上注册店铺开办成本少、入行门槛低,因此开办淘宝店铺已作为许多家庭选择的兼职甚至专职,故而婚案件中也出现了要求对网店进行分割的诉求。
案例2:淘宝京东网店
李先生起诉要求与妻子王女士离婚,双方对共同经营的一家淘宝网店怎么分争议较大。李先生结婚后辞去工作,注册了这家淘宝网店,后网店交易量增加,李女士也辞去工作,一起经营网店。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都认为除网店经营已获得的收益、库存之外,网店本身也具备一定的价值。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争议的网店由李先生继续经营,李先生支付王女士折价款4万元。
小贴士:可竞价取得继续经营权并付补偿金
当事人针对淘宝、京东等网络店铺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付货款;三是淘宝店铺经多年经营,本身存在的价值。
第一项库存属有形资产,第二项买家的货款也较易查实属于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额,而针对第三项网络店铺本身的价值,双方往往争议较大。当事人多主张网络店铺已积累一定的客户、信誉、好评率等,应具有一定价值。
一些企业特别是知名外企在公司内部设立期权激励方案,向骨干员工发放期权。期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一些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也主张分割。
案例3:公司股票期权
在离婚诉讼中,卢女士要求对赵先生获得的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分割。赵先生则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权尚未达到行权条件,未实际行权,不应该分割。
赵先生与公司签署的股票期权协议所记载的股票数额为一部分原始股数额,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后需赵先生先行权,如赵先生未行权则无法分割。赵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赵先生行权即可获得,但获得期限在两年后,如果赵先生在此之前辞职等,该股票就作废了。
最终,法院以卢女士主张分割的期权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未支持她的这一分割请求,不过明确卢女士可待股票份额等实际归属赵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张其权益。
小贴士:分割的是期权财产利益
;对夫妻持有的期权分割处理时,刘雪琳法官认为应着重审查三方面:
;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取得期权时间、行权条件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分割对象应为行权后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第三,分割条件应在具备行权条件或实际行权后。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其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的,未具备行权条件时,财产价值并不能确定。因此在未实际行权前,不宜对此分割,但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这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
看了这几种情况,那 么 问 题 来 了 !你到底知不知道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呀?虽然说你可能还过着单身贵族的生活,但是法律常识还是要先摸清哦!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
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
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
;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
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
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新规
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早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