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某陪,汉族,女,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何州市**区贺街镇农场村白沙湾105号,身份证号:452402199203170343,电话:185 **** 2788。
被告:廖某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老树下村14组17号,身份证号:43052419******0993,电话:159 **** 3661。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小孩廖*翔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广东中山打工认识,恋爱不久开始同居,2012年7月9日生育小孩廖*翔。于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培养出感情,且被告存在出轨嫌疑。在原告上夜班的时候被告夜不归宿,且拒绝说明原因,双方矛盾一步一步加剧,最终导致2016年1月开始分居至现在,期间双方就离婚多次协商未果,所以起诉前来,请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某陪
2018年2月8日
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份数
页数
原件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主体资格
1
1
否
2
被告的户籍资料
主体资格
1
1
否
3
结婚证
婚姻关系
1
1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