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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陪诉廖某江离婚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某陪,汉族,女,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何州市**区贺街镇农场村白沙湾105号,身份证号:452402199203170343,电话:185 **** 2788。 被告:廖某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老树下村14组17号,身份证号:43052419******0993,电话:159 **** 3661。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小孩廖*翔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广东中山打工认识,恋爱不久开始同居,2012年7月9日生育小孩廖*翔。于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培养出感情,且被告存在出轨嫌疑。在原告上夜班的时候被告夜不归宿,且拒绝说明原因,双方矛盾一步一步加剧,最终导致2016年1月开始分居至现在,期间双方就离婚多次协商未果,所以起诉前来,请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某陪 2018年2月8日       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份数 页数 原件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主体资格 1 1 否   2 被告的户籍资料 主体资格 1 1 否   3 结婚证 婚姻关系 1 1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