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林,汉族,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乡百合村5队115号,身份证号:430502198504194010,电话:158 **** 1187。
被告:曾某卷,女,汉族,1988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12组18号,身份证号:43052219******4882,电话:181 **** 3122。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履行配合办理房子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原被告就财产处分、子女抚养,房产归属问题达成一致,于2015年4月8日在双清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实在无法,只好起诉前来,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某林
2018年2月5日
附录:1、诉状一式三份;2、证据目录。
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实
份数
页数
原件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主体资格
1
1
否
2
被告的户籍资料
主体资格
1
1
否
3
离婚协议书
就房产的分割方法
1
1
否
4
离婚证
办理离婚手续
1
1
否
5
房产证
约定的具体房子情况
1
2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