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卢某真,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民族:汉族,工作单位:兴化真石**镇卫生院。身份证号:43252419******0065,电话:188 **** 6931
被告:卿某志,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民族: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兴化真上梅镇**南路86号,身份证号:43252419******91X,现在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登记结婚,2002年11月9日生育男孩卿赛。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出感情,2016年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因组织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2017年5月份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同年6月26日下达判决书不准离婚,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书中希望原告与被告能调解好关系,但本来就没有感情的婚姻,加之被告在监狱服刑,还怎么可以培养出感情。原告经过半年的生活,感觉本来就没有感情的婚姻,现在更加无法弥补,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所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兴化真人民法院
具诉人:卢某真
2018年1月20日
附录:1、本诉状一式三份;2、证据目录。
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原件
证明事实
备注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1
1
否
主体资格
2
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1
2
否
主体资格
3
结婚证
1
1
否
原、被告为夫妻关系
4
小孩户籍资料
1
1
否
结婚生育小孩卿赛
5
刑事判决书
1
否
被告因为组织传销罪被判刑三年
6
民事判决书
1
否
半年前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