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寻找我们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首页 > 合同法务 > 当前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合同纠纷]

  一、法院怎么确定?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是人院,具体利益结合以下的规定来确定法院:   1、《》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与管辖法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   因、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提起的诉讼,由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
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发生之后,纠纷当事人首先需要确定具体是因为什么引发的纠纷、确定纠纷的类型,然后可以结合《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判断具体哪一个法院有审理自己纠纷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