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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条款有效,案件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合同纠纷]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予原告施工,并约定各项权利义务,还明确约定纠纷处理方式为“提交北京仲裁委仲裁”。合同签订后,原告施工完成,但双方结算工程款后,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现被告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应由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经审查,被告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起诉,并退回案件受理费。   法律小贴士   双方当事人合同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合法有
效的,一
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应由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后,在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供稿:张楠   原标题:《约定仲裁条款有效,案件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