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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华)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案号:(2020)粤73民终4818号上诉人广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11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案由问题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退回被上诉人在宁波市北仑区未实际开设店铺的全部费用是否恰当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实际未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设店铺,并未使用上诉人的经营资源,上诉人亦未对被上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开设店铺提供培训、设备配置及物料配送等服务,故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退回特许经营费用的主张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