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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琦)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案号:(2020)粤73民终4083号上诉人广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8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115民初828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9年5月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书》后,涉案店铺未实际开店经营,被上诉人尚未使用上诉人涉案合同约定的品牌资源;上诉人在收取款项后尚未将物料及设备交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便于2019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

      因此,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被上诉人可主张单方解除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书》并判令上诉人返还加盟费50000元及物料和设备费70161元,合法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上诉人负担。